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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27条,主要包括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建设材料、审批程序、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和禁止性规定,形成全周期闭环管理。《细则》将于2025年9月1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细则》明确,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便民、节地生态、因地制宜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在规划层面,《细则》指出,民政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纳入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合理测算农村公益性墓地空间需求,提出农村公益性墓地分阶段空间需求建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空间需求和资源环境匹配情况,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规模,保障用地计划,将用地空间信息纳入相应层级“一张图”,作为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依据。

  建设标准上,《细则》区分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实行差异化管控。火葬区新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土葬改革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和双人墓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推广使用卧碑。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可以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和生态墓园,提供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遗体深埋、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在管理规范方面,《细则》要求,墓位按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设置管理用房和祭扫场所并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山林区域需建设防火隔离带。《细则》明确,禁止买卖墓位、建造豪华墓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档案管理实行一墓一档制度。同时强调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主体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农村丧事活动管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节俭办丧,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祭祀,鼓励在重要祭祀时段推广绿化植树、集体公祭等低碳文明祭扫方式。

完整版见2025年9月4日第2版

网站编辑:李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