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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死亡证明的签发主体与流程。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遗体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相关临床科室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等待遗体接运车辆接运,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规定》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属、家属遗弃等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殡葬服务机构接运存放,并做好遗体信息登记、相关资料交接和备份保存。

 

     《规定》严格限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涉亡故患者服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同时,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

 

     《规定》强化了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接触亡故患者信息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等强化教育培训。要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要及时向亡故患者家属发放相关信息告知单,提供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供家属自主选择,进行保护隐私信息、防范诱导消费宣教提醒,作出不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承诺并提供相应举报电话。

 

     《规定》建立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及时接运遗体,将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等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并动态更新,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宣讲殡葬服务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交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违法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线索,严肃查处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行为;公安机关要落实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打击涉殡葬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规定》不仅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强调了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的重要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并加强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亡故患者相关服务流程的宣贯培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规范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引导亡故患者家属选择正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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