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意见稿》已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殡仪服务收费方面,《意见稿》明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为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非基础项目,具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在安葬服务收费方面,《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为基础项目。对于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奖补力度。特别强调,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堂)实施生态安葬,不收取费用。
《意见稿》规定,对于以墓穴或格位形式安葬的,可收取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其中,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格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意见稿》还提出要健全多项收费管理制度。一是加强政府定价行为管理,制定或调整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性定位,明确计费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二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三是完善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四是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要求积极推动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意见稿》要求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指导,明确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同时,要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做好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意见稿》还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市场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行业监管、市场监管、信用监管等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求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