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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事项

     通知明确,殡葬服务机构可收取殡仪服务相关费用,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的,可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其中,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各市县对海葬、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殡葬服务机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

 

分类确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通知明确,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费、生态安葬费和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费由市县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市县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坚持公益性定位定价原则

     通知强调,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市县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市县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各市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通知要求,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要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市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力争2026年三季度前完成本市县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要做好支持保障,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网站编辑:李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