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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稳妥推进殡葬改革,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日。

     《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总则部分,《修订草案》提出,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节约用地”原则,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草案》还规定,要加强殡葬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落实特殊岗位津贴,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在殡葬设施建设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考虑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针对公墓管理,《修订草案》明确公益性公墓推行墓位小型化、墓碑平卧式、墓区园林化,并规定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修订草案》强调,禁止修建或恢复宗族墓、活人墓,并划定了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包括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在规范服务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要求,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丧属签署的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并出具遗体火化证明,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并规定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不得埋葬遗体、建造坟墓。《修订草案》还规定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丧属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自到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续交维护管理费的,由殡葬服务机构收回墓位、骨灰格位进行循环利用。

     在丧事活动和行业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纸花、纸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倡导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集体共祭等方式缅怀逝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殡葬服务信用制度,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

     《修订草案》还要求,要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涵盖殡葬活动监管事项清单,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于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编辑:李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