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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研讨会召开

2016-09-1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益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指出,慈善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一门伟大的学问

2016年9月5日是中国首个“中华慈善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江苏省民政厅主办、中华慈善博物馆承办的研讨会在南通召开,共同探寻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之路。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名誉会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会议,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致欢迎辞。

华建敏名誉会长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要在法制、体制、机制内解决问题。做好慈善,要牢记“慈爱在心,善行天下”,要抓住《慈善法》实施的大好机遇,加紧推进相关制度完善和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同时也要让慈善事业成为共建共享的基本途径,形成人人参与、社会团结的大好局面。

郑功成指出,要用法治手段来引领慈善事业大发展。慈善事业是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仅是提升社会道德水准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务之急是要切实贯彻落实《慈善法》的精神与规制,尽快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大众参与的社会行动。

慈善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一种

西南大学张文教授分析了中国古代慈善的源流与特征,他认为慈善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一种,属于道义分配。

从考古学角度看,自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出现贫富差距和一定的私有观念后,氏族成员间的财富共享行为就带有慈善的意义。

从文献角度看,西周时期正式出现慈善,其表现形式为宗法制下的血缘性救助和互助。此后,中国古代慈善又经历了三个时期:战国秦汉三国时期、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宋元明清时期。

纵观中国古代慈善的起源与变迁,呈现出血缘性、乡土性、世俗性、功利性、脆弱性、持续性六个主要特征。

血缘性贯穿中国古代慈善活动的始终,成为慈善的最核心的内驱力;乡土性是贯穿中国古代慈善活动的另一条主线,是慈善的另一主要驱动力;中国慈善的内驱力注定了世俗性特征;期待回馈或获取声誉的意图和基于阴德思想而展开的慈善行为,呈现比较明显的功利性;中国古代慈善呈现出显著的脆弱性,每每随着社会变迁阶层变动而解体;但中国古代慈善的主要动力机制——血缘性和乡土性又带领慈善活动不断顽强重建,因而从一个长时段看,具有显著的持续性。

河北师范大学王文涛教授认为,尽管儒、释、道关于慈善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义理相近,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民众以及人类共通的人道理念和道德准则。

先秦魏晋南北朝时期,慈善主体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过程。在世袭制宗法社会,从最初单一的国家慈善到以国家慈善为主、宗族慈善为辅;战国时期,民间互助自救逐渐成为慈善的重要内容;宗教慈善在东汉时随着佛、道二教的传播开始出现;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慈善和宗族邻里慈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宗教慈善是这一时期最具特色的慈善活动。

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

中华慈善博物馆陈坚馆长提出,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主要有8个方面的标志。

一是内容上的广泛化;二是依据上的法制化,有法可依;三是参与主体的全民化;四是目的上的互惠化;五是载体上的组织化;六是运行上的规范化;七是手段上的信息化;八是环境上的宽松化。

他表示,慈善文化不能割裂,需要继承和创新,汲取营养。一要从传统中科学地汲取,二要从实践中汲取思路,三是从治理中汲取理念。精英情怀在古代慈善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要重视弘扬中国传统的精英、乡土文化、乡绅文化。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应有更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南京大学林闽钢教授指出,互联网的出现使慈善筹资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起到了使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互联网慈善筹资呈现出便利、透明、安全、互动与体验性强等优势,显著强化了民众的捐赠意识与捐赠行为。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求助者的慈善需求和慈善机构的公益项目三方能够良好地衔接,并以合理的方式把宝贵的慈善资源配置、递送给最需要帮助的人,提升了慈善的专业性与效率。

慈善本质是一种权利,互联网使慈善筹资自主性、平等性、多元性、专业性、公共性,而这正是现代慈善特征的萌现。因此,互联网是推动中国现代慈善发展的动力之一。

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应构建从传统促进政策到法治化的慈善促进理念。首先,激励举措理应依法公平普惠,尽可能避免区别对待。其次,慈善监管应科学适度、不枉不纵,既要避免监管不足更要避免监管过度。下一步,慈善促进法规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应注重完善国家税收与行政收费减免、“互联网+”背景下对网络募捐适度容忍与放开、群策群力开慈善事业资金之源,提升慈善促进的可操作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思斌教授认为慈善法为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重点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运用法律逻辑和技术分析慈善问题,正确把握慈善的概念。第二,守住合法性底线。慈善法规定了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的“底线”,违反了这些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厘清公权和私权的界限。“法定职责必须为”,民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法不禁止便自由”,在法治的框架下,慈善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慈善创新。第四,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而且贯彻了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第五,遵守法律、慈善组织章程和协议。第六,遵循正当程序。凡事讲程序,慈善活动参与人作决策、办事情的步骤、方式、时限等要考虑是否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程序要求,避免程序违法。除了慈善法以外,还需要加快制定完善的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样,才能为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提供更明确的规范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鲁全副教授认为现代慈善事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慈善组织的运行机制往往和企业类似,包括筹资、项目管理、服务递送、绩效评估等,可以用企业的运行方式提供公共领域的服务。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仍然需要按照专业化的原则,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分工,区分基金和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功能,并通过招标、服务购买等方式形成内部市场,联结筹资方和服务提供方,提升专业化水平,尤其是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

南京财经大学曹信邦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慈善不足的根源在于慈善文化,要传承慈善文化,发挥引导、教育的作用。一是要把慈善教育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从幼儿抓起,引导爱心,用慈善人物的榜样力量引导人心向善。二是在高等教育里面,将慈善思想、慈善文化纳入通识教育课程及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专业课程中。三是政府加大慈善相关教育投入,形成人人可为的慈善氛围。(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