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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将社会救助对象明确为低收入群体

2014-01-2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近日,一场围绕国务院拟制定的重要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展开的深入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4所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及代表约50人出席会议。会议旨在为国务院制定一部尽可能好的社会救助法规提供具体建议。

国家社科基金(社会保障领域)决策咨询点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主持会议时指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而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与问题表明急需步入法制化轨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的情形下,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社会救助法规十分必要且具有紧迫性。他还指出,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低收入群体扩展应当成为通过立法来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取向,同时还应当实现管理部门职责重塑、公共资源高效配置、实施机制得到健全、各个救助项目统筹发展,并需要进一步强化针对社会救助实践中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及各种骗保行为等的惩治。

草案将救助范围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8方面,并加入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与会专家认为,草案的框架与基本内容较为完备,已经具有良好的立法基础,应当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尽快颁行,以便为全国社会救助实践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各位专家学者针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系统的修正意见。如建议将现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升为《社会救助条例》,以使该法规更加规范并有效力,并需要妥善处理好之前已经分别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废止与衔接问题;主张将社会救助对象明确为低收入群体,而不宜将社会救助对象限制为低保对象,以免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简单地叠加在低保制度之上,造成贫困陷阱,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和底线公正出现缺漏;提出进一步强化各级民政部门的综合统筹管理职能与公共资源配置功能,并切实推行问责制;希望通过立法来健全社会救助经办机制而不能简单地让城乡基层政权代办,以确保这一制度良性运行;强化针对社会救助领域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各位专家学者还对特困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专门救助项目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订建议,如认为应当用完善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来替代法规草案中的公示,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反对将教育救助对象予以公示的条款,希望法规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维护受助的未成年人与学生的应有尊严。

与会专家学者同时还呼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毕竟只是一部低位阶的政府规章或行政法规,现行社会救助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期望以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尽快达成更多的共识,争取早日重启《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

据了解,会议主办方将负责整理与会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会议纪要以提供给有关部门,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法规草案参考。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