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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同性恋组织能否登记引关注

2014-02-2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2013年,长沙潇湘大道沿江风光带,小寒发起的“同志反歧视活动”。

2月19日,“同爱网络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同爱”)负责人之一“小寒”,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民政厅。原因是,去年年底小寒先后向长沙市民政局和湖南省民政厅咨询能否注册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均被告知不能。湖南省民政厅的回复说明中,理由是“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

小寒认为这并不合理,于是起诉,诉讼请求为:民政厅撤销上述回复,并就“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目前他正等待开福区法院是否予以立案的答复。

拒绝理由:

无法律基础有悖精神文明建设

同爱成立于2009年,2010年以企业形式在长沙县工商局注册。同爱的主要活动,包括圈内交流、反歧视等活动,并先后承接了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全球基金等机构的艾滋病项目,其影响逐渐从湖南省扩展到周边。

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社会组织身份,同爱的运行总是遇到各种不方便。2011年12月,《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2、2013年全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步伐,社会组织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小寒认为同爱是公益类组织,属于可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之一,在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申请注册。

2013年11月,长沙市民政局回复暂不能注册,小寒随后联系了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回复相同。为了追问出个所以然,小寒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了信息公开。当月26日,省民政厅书面回复,给出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同性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其次,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组织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12月,小寒向长沙市民政局提交了书面注册申请,收到了“不予核名通知书”。在小寒提交起诉书后,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再次回复,表示除了此前的两个理由,同性恋社会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需要找业务主管单位。

学者:

属于公益慈善类

对于湖南省民政厅的回复,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认为,小寒申请的同性恋组织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以违反婚姻法来否定组织的合理性,并不妥当,但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区域和时代,确实是违背主流道德观的。

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褚蓥则旗帜鲜明地对小寒表示支持。他认为同性恋组织的活动可以实现三个功能,属于公益慈善类组织:公开同志身份,传播同性恋群体的理念,保护该群体的合法权利;随着同志身份的公开,可以减少多性伴情况的发生,也能有效降低艾滋病的传播率;随着同志身份的公开,以及社会对同志群体的认可,可以减少同妻这个无辜受害群体的出现。褚蓥同时表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组织,此外,我国传统文化中也从来不否定同性爱的存在。(公益时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