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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二十三年来首次修订

2016-07-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举行。6月27日,中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1993年该法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修订草案还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6月30日的审议中,方新委员提出,要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目前我国红十字会系统独立性不够。

23年来首次修订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2008年底,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部长蓝军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及,1993年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的整个立法过程紧张有序,“紧张表现在时间最短,在国务院审议期间就是走的快车道,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颁布共一年三个月,是我国立法中历时最短的法律。”

近年来不断有业内人士呼吁修改法律,特别是2011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微博炫富导致红会陷入信任危机后,修法呼声达到高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修法说明时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增设法律责任专章

为了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草案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

在6月29日下午审议修订草案时,中国红十字会会长陈竺表示:“几年前,少数网络大V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攻击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当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法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郭美美这个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心血来潮在微博上发出那条她是所谓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谣言后,难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此次修法后就完全可以管住了。”

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修订草案还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说,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于监督机制,现行红十字会内容不多,仅规定: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等。

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红十字会内部的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建议厘清红会和政府的关系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有相当一部分是把红十字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对红十字会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安排干部的单位,直接调拨红会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6月30日上午,在分组审议了修订草案时,方新委员提出,要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目前我国红十字会系统独立性不够。

方新建议,草案应该更清晰地阐述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政府和红十字会应该是伙伴关系,红十字会作为政府的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其他相关的职责,政府应该支持和监督红会的工作。

同时,要理顺上下级红十字会的关系。

刘政奎委员提出,现在红十字会被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使得红十字会系统行政化色彩浓,运行效率不高,所以草案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他建议,应该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的地位,明确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同时,应明确各级政府对于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资助、政策保障和监督责任。

草案对政府与红十字会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赋予了红十字会对政府的协助职能。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红十字会组织基本采取参公单位管理模式,明显带有政府官办色彩,与其他慈善组织区别很大。刘政奎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并赋予自治权力和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其法定义务,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切实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据新华社、《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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