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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新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2013-07-0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雪弢

 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设立门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服务内容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办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同时,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内部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同时,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监督检查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本报记者 张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