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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鼓

2013-10-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河北省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将获得补贴,这是《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透露出的新的政策动向。该《条例》于2013年9月27日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十章,分别就农民工就业服务、劳动合同、工资与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公共服务、权益救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与赋予的职责内容相对应,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重点关注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

  河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陈金霞向《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在《条例》的调研、论证过程和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迫切地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增加一些切实有力的处罚手段,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

  因此,《条例》就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别从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先行垫付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如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并规定设区市和县级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住建部门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建筑企业信用制度等。

  陈金霞表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会不定期地就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法,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

  加入权益救济

  与此前山西等其他省份出台的类似条例和办法不同的是,该《条例》将“权益救济”单独开列一章。对建立健全农民工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人社部门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明确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发生劳动争议、拖欠工资时的申请救济渠道。特别针对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长期关注建筑工的NGO“一砖一瓦”负责人刘晓红对《条例》在这方面的突破感到很高兴。“建筑行业一直存在欠薪问题,许多地方一般都有工资保障金等制度,但把权益救济单独拿出来是一个进步。”刘晓红说。但她还是希望能够针对农民工权益问题建立一个快速解决机制,对农民工来说,他的工资可能是整个家庭的生活保障,他更迫切地希望快速解决问题。而且在现实情况中,一个工程完结之后,农民工在城市中连基本的住所都是问题。

  并且,农民工群体目前对法律渠道是缺乏信心的,比如《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赔偿的,“农民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刘晓红表示,“支付令”在几年前已经实施,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包括“欠薪入刑”的规定也没有很明显的效果。由于迫切的经济压力和难以承担走法律途径的时间成本等原因,农民工更容易选择“行为艺术”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来寻求问题解决。所以对于他们来说,遇到纠纷,需要的是一个职能部门权责清晰、程序简洁的快速解决机制。

  社会保险转接程序仍需完善

  针对农民工参保率低、社保关系转接难等问题,《条例》除在第五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在法律责任部分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刘晓红认为,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农民工也会缺少参保信心,尤其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工种,他可能在甲地买了保险不久又去乙地工作,也可能遇到新农合与职工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另外,建筑行业工人的社会保险的参保率相对来说更低,需要加大监察力度。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

该《条例》在“就业服务”中特别提到,“鼓励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这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潮相呼应,对于“一砖一瓦”这样参与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公益组织来说无疑也是好消息。

  另据了解,除河北省外,云南、江苏、山西、辽宁、哈尔滨等省市此前也已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