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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4-03-0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民政部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等审批事项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民政部于2月26日下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行决定 但需符合要求

《通知》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但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全国性社会团体虽可自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加强监管 信息公开

《通知》同时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年度检查时,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