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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5-03-0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2月25日,民政部网站全文刊登了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此,《意见》列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具体举措和政策优惠。《意见》提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哪些领域鼓励民资进入?

养老服务业的形态多种多样,哪些领域民资被鼓励进入呢?《意见》给出了解答,主要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三大类。

第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首先,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

再次,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

第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可采取自建、转型、公办民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和物质产品。

精神产品方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

物质产品方面,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向哪个方向发展?

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同时,《意见》也提出了产业发展的方向:医养融合发展。《意见》提出的具体鼓励措施包括: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有哪些利好政策?

为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同时提出了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一系列利好政策。

首先,政府资金将加大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其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还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再次,税费优惠政策得到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四,人才培养提速。《意见》要求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