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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面纱,其实她很美

2020-04-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胡绵鹏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公众的关注和质疑。而不少名人明星也相当不负责任地宣称自己的公益项目或机构“零成本”“没有管理费”等,这种误导性的言论,更使管理费用问题一直不被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既要马儿跑,又让马儿不吃草’违背了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因而是不可能的。”这用来比喻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问题再恰当不过了,管理费用就是那“马儿吃的草”。

管理费用是慈善组织有序运转的基石

管理费用,源自于会计学的概念。出于管理需要,人们在制定会计规则时,将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发生的费用按照功能,人为地划分为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管理费用便是最重要的期间费用。

从会计学的角度,期间费用尤其是管理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而成本则不然。

比如,企业在开办期,通常只开展招兵买马、采购资产、市场调研、开发产品等工作。这期间没有收入,通常也就没有成本,但开办期的开支按照会计规则被归类为管理费用。

开办期过后,收入和成本配比(也是会计规则使然)出现,但管理费用在某段时期内几乎不受收入和成本的影响,稳定地发生着,一分也不能少。

慈善组织也是如此。

慈善组织遵循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将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理事会经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薪社保、办公室租金、水电、审计等日常行政办公支出,均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归类为管理费用。

这些被会计制度定义为管理费用的费用不是可有可无的支出,而是像水和空气对于人类一样,维系慈善组织正常运转最必要、最基本的保障。有了管理费用支撑,才能确保公益项目、慈善活动顺利开展。

慈善项目的项目管理费

何谓项目管理费?

接受捐赠人的抗疫物资捐后,基金会必须将物资及时运送到医院等抗疫第一线。这期间发生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如运输费、装卸搬运费、验收等的合理支出均属于项目管理费,会计制度将其归类为业务活动成本,属于《慈善法》第六十条所指的慈善活动支出。

我们发现不少慈善组织在这次抗疫救援行动中到处找捐赠人额外募捐项目管理费的情况,这是救援项目未对项目管理费做充分的考虑而出现的窘境。

假如真的找不到项目管理费支撑(包括慈善组织本身的资产),抗疫物资就无法及时送达第一线,这无疑是对捐赠人最不负责任的行为。

慈善组织在设计慈善项目时,应当合理估计开展项目所需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为管理慈善项目而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以及为实施项目而发放的志愿者补贴和购买的保险等的必要支出。慈善项目筹款时,应当向捐赠人详细说明项目管理费的预算金额。

“零成本”“没有管理费”的真相及风险

“零成本”或“没有管理费”的慈善项目、慈善组织是怎么做到的呢?

当然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不食人间烟火,而是他们告诉公众和捐赠人,是他们自掏腰包承担了所有的管理费用。

正当我们为他们的无私而热泪盈眶的时候,请大家冷静思考,慈善项目、慈善组织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不能仅靠某个人不断填补管理费来支撑运营,否则或将面临持续经营风险。

在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慈善组织实施财务报表审计时,如果发现慈善组织的某些经费由第三方定向支付而未计入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表时,会计师会根据这些经费的大小以及慈善组织的资产状况,在审计报告中适当披露风险。可见“零成本”“没有管理费”不能被提倡,因为会给慈善组织带来风险。

第一,没有管理费用支撑,慈善项目或慈善组织将面临停摆的危机。

慈善组织的资产使用规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必须严格遵守捐赠人的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慈善组织承诺募捐的款项都只用于慈善项目支出,也许真的能受不明就里的捐赠人善睐。但我们务必清楚慈善组织的资产使用规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必须严格遵守捐赠人的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万一承担管理费用的第三方因故未能继续提供支持,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将面临没有经费而停摆,最坏的结果是慈善组织所募得的善款将无法被用在慈善项目上,捐赠人的意愿很可能无法得到实现。

第二,没有管理费用支撑,慈善资产或将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众所周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两大基本职能:一是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实行会计监督。

没有管理费用支撑,慈善组织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设置可能存在缺陷或缺失,慈善活动支出的审核、审批可能存在漏洞,慈善资产的运用或将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若由第三方承担管理费用,那么,相当于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受雇于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其独立性也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管理费用和管理费

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刚性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因某人承担管理费用而存在“零成本”“没有管理费”的慈善。

而且,即使由第三方所承担的管理费用,也应当与普通捐赠人捐款一般作为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按照规定严格使用,和普通捐赠人的善款一起放在阳光下晾晒,接受监督。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自然人也可以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实质上是受捐赠人之托开展慈善活动。从财务管理的维度看,较之每个捐赠人都自行开展慈善活动,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大大摊薄行善成本,使慈善活动具有更高的效率,这就使得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的存在除了必要性,还具有了正当性。

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慈善组织实现捐赠人意愿的刚性成本。专业化程度越高的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事前、事后的工作越细致,慈善活动的开展也就自然更高效、社会效益也更好。

以发放扶贫款项的扶贫项目为例,前期的项目方案设计、如何确定受助对象、后期社会效益跟踪和分析等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远比发放拍照或者出纳转账环节重要。而除了所发放的款项外,整个扶贫项目其他环节产生的最必要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或项目管理费。

管理费用为何成为众矢之的?

不仅公众对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难以接受,甚至公益界朋对此耿耿于怀者也不在少数,一些名人明星也曾公开“吐槽”被收取管理费的经历。这是由众多因素导致的。

第一,负面影响。这些年,涉及慈善的负面事件似乎从未间断,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信誉度可以说一度降到冰点。由于到处充斥着对慈善组织不信任的舆论,更有少数有影响力的人士宣称“零成本”博取眼球,使得公众对管理费更深恶痛绝。

第二,制度因素。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两类:公募基金会(进一步区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和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因筹款通道不畅便,拿着公益项目找公募基金会“化缘”;而另一边,公募基金会也向难以设立基金会的公益项目抛出橄榄枝——设立专项基金,自此走上了分工合作之路。

这期间,实质性“收取”管理费现象逐渐出现了。一是,公募基金会凭公开募捐资格为非公募资基金募款,从所募的善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二是,捐赠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按专项基金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三,业界误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非公募基金会募款而收取的“管理费”是实质性的收取,但其他情形用“收取”管理费的表述欠妥当。即使是捐赠人给专项基金捐款,实质上也是向设立该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捐赠,全额都属于慈善组织的收入,而管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是善款使用的结果,因此不宜用“收取”的提法,容易使公众误解及质疑。

另外,公益界大有将法律对管理费用设置的限制作为“收取”管理费的依据,甚至有一种“我们收少了”的感觉,这无疑会令公众更难以接受。

我国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规定,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诞生到《慈善法》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变化。统计口径上,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到“管理费用”;限制比例上,从“一刀切”10%限制比例到根据慈善组织的规模大小、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因素设置10%~20%的区别化限制比例。

这都是我国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类支出的一种限制,而不是赋予慈善组织按照规定中的比例收取的权利。管理费用限制的背后,是对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高标准要求: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深圳市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总裁

胡绵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