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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社会组织及专职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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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辽宁明确社会组织及专职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标准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省民政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发布《关于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2014年9月以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应从2014年10月起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9月以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社会组织退休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

    《通知》明确,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14年9月以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应从2014年10月起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按个人缴费本息累计计算的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并入本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

    2014年10月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其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累计计算,都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本人退休时予以返还,不参与退休时养老金计发。

    2014年10月后达到退休条件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丧葬抚恤待遇按国家和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内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安付。

    待遇差补贴标准为:转企后第一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5年以内退体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按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必须满足三个年度的缴费系数,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用职工退休前对应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2014年10月1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办理退休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

    (据《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