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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六文会是清代中后期育婴事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慈善救助模式。这一组织首先在江西省内得到普遍设立,并逐渐影响到临近省份,成为育婴堂制度的有力补充。育婴六文会的出现和推广是清代弃婴救助事业中一次成功的制度变迁,与旧有育婴办法相比,育婴六文会具有募捐门槛极低、强调“自养”、面向乡村、便于监管这四大优势,可以有效筹集财力资源、节省育婴成本、弥补育婴事业薄弱环节和强化监督,提高育婴成效。 育婴六文会的出现与普及 育婴六文会是清代育婴事业中出现的一种慈善救助模式。清代后期许多地区曾推行育婴六文会,其中江西省南昌府丰城县为全国最早,其他地区推行育婴六文会时,经常受丰城县影响。如道光末年江西彭泽县知县郭毓龙“仿丰城刘公成法,起六文会”;光绪九年(1883)湖北布政使禁止溺女时,提及“江西丰城县刘令六文会章程”,而从顺治至道光朝,只有乾隆五十八年(1793)时短暂担任丰城知县的刘逢奇一人为刘姓。由此推测,丰城育婴六文会在乾隆末年即已出现。 自道光年间起,六文会开始在江西省内初步推广,彭泽县、金溪县是较早仿行的地区。约在同治年间,广信府广丰县绅士余绍谦“仿前鹿郡守六文会遗规”举办育婴机构,此处“鹿郡守”应指道光二十一年(1841)起两任广信知府的鹿传先,可见道光年间的广信府也举办过六文会。咸丰朝后,江西各地举行六文会者渐多,且不少州县均得到江西巡抚的支持和推广。 至光绪四年(1878),育婴六文会引起清廷注意。该年二月,江西安福县籍官员、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奏称,溺女陋风“江西尤甚”,虽然城市多设育婴堂,但广大乡村难以受惠。王邦玺“查得丰城救溺女六文会法,各村救各村之溺,尚为简而易行”。同治年间沈葆桢、刘坤一要求推广六文会后,王邦玺“商合连村大小数姓,总为一会”,“计今已逾十年,全活女婴不下数十命”,成效颇著。此奏得到清廷重视,谕批令江西巡抚刘秉璋“查照该检讨所递章程,因地制宜,量为变通,责成所属州县实力劝办”。六文会在江西得到进一步推广。 育婴六文会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较大反响。同治至光绪初年,不少地区自发仿行六文会,光绪四年清廷应王邦玺奏请推广育婴六文会时,曾“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体查照办理”,这进一步促进了育婴六文会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临近江西的湖南是较早仿行六文会的省份。同治元年(1862),衡州府酃县周家湾等处仿照六文会举办育婴局。同治三年(1864),长沙府湘阴县知县与“邑人”筹议,“令各乡团放百人社之法行之,所保全甚众”,所谓“百人社”即六文会之别称。同治五年(1866),宝庆府新化县知县夏献钰倡办育婴,“令四城行六文育婴法,于团局内设育婴公局”。同治六年(1867)湖南巡抚刘崑颁发《六文救婴新法》,大力推广育婴六文会,此后湖南各地纷纷奉行。 湖北的育婴六文会也较为兴盛。同治九年(1870)施南知府周庆榕举行六文会,“每日自捐二十会,倡首劝谕绅民日捐,共得二百数十会”。至光绪七年(1881),湖北布政使王大经应江夏县举人夏建寅之请,颁示禁止溺女,要求“照六文会章程”抚育婴孩。光绪十一年(1885),夏建寅再次请求官府禁止溺女,时任湖北布政使蒯德标复申条令,要求将“条陈事宜及六文会章程刊刷成本,通饬各州县并学官,劝谕士绅,务于三个月限内分别举办”。上述办法使得育婴六文会在湖北省内得到迅速普及。 其他省份,如福建、广东、江苏等,亦有推广育婴六文会者。 育婴六文会的制度运作实态 康熙二十年(1681)南昌已设育婴堂,但由于经费不足,咸丰年间的救助规模大为缩减,“有名无实,君子伤之”。至同治二年(1863),江西巡抚沈葆桢“仿照六文会成法,酌定简明条规”,劝谕地方官绅捐款,在南昌百花洲门外另建育婴局。 沈葆桢颁布的《育婴六文会章程》主要内容如下:大村分设数会,小村可数村共设一会,“各按地段,救本村之溺”。六文会设正、副首事管理。每月捐钱6文为一股,一百股为一会,每会每月得钱600文,二年得钱14.4千文,可养活一名女婴。认捐多少“各凭心愿”,由首事“按簿收集,随时发给”。生女贫户向首事报告,首事查实后按月发钱600文,补助其自乳婴孩。若因故不能自乳,可由首事代寻乳母寄养,补助款亦发给乳母。补助以24个月为限,期满停发。寄养女婴期满后由本生父母领回,父母不愿领者由首事安排领养。 结合实际推行过程看,南昌的育婴六文会可细分为城、乡两种模式。 就城市而言,在南昌百花洲门外创建的育婴局雇佣生产不久的贫家妇女抚养婴孩,城内乳母每月发钱600文,城外乳母400文,收养12个月满期。至同治七年(1868)十二月,江西巡抚拨银10000两发典生息,资助南昌育婴局。育婴局利息收入随之增加,但因当年遇灾,育婴局收养的婴孩增加数倍,以致入不敷出。育婴局绅董再度呈文请求继续募捐,得到巡抚同意。为节省经费,育婴局将城内、城外乳妇工食由每月600、400文分别减至500、300文,育婴期限由12个月缩短至10个月。此后南昌育婴局长期维持运营,光绪三十四年(1908)南昌育婴局绅士曾“移请商务总会,分别各行铺户劝捐补助”。由上可见,南昌城区的育婴六文会其实属于一种募捐办法,目的是为育婴局筹集经费,用于雇佣乳妇和抚养弃婴。 就乡村而言,《育婴六文会章程》规定,未设育婴堂的地区“毋庸设局”,可仿六文会办法举办育婴,“以节縻费”,“各按地段,救本村之溺”。此举得以实施,据光绪四年(1878)五月江西巡抚刘秉璋称,他之前任江西布政使时已积极举办育婴,在“南昌、新建二县所属各乡”推广育婴六文会,“其给钱自育等条规,复与检讨王邦玺现递章程大略相同”。即乡村地区六文会的办法除了募捐以外,还包括“给钱自育”,即给予生女贫家补助,要求其自乳婴孩。 同治六年(1867)湖南巡抚刘崑颁发《六文救婴新法》,要求各处邀100人成1会,创设育婴公局。每救一婴,每名会员每月出钱6文,共集钱600文予以资助,以10个月满期。贫家产女后就近报明“散首事”,领填“报单”,再持报单至“总首事”处换领“照票”,按月持票向局领钱,期满后将票缴回。每救一婴,散首事“按月收齐六十文,先期送局”。总局可设于总首事之家,亦可“另择公所”,总首事须“身家稍裕、好善而耐烦者”出任。首事身兼查禁溺女之责,发现溺女者“即公同禀究,决不徇情”。《六文救婴新法》颁布后,平江县“多踊跃从事,推殷实好义者为首,各育各团,与县城及长寿二堂相辅而行”,在救助女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各地推行育婴六文会的情况看,各地六文会均得到官府的倡导和支持,具体事务则由“首事”或绅士操办,目的均是为了举办育婴事业,应对溺婴之风。 然而,若细加考察可见,各地的育婴六文会办法实际上存在完整、部分的两种形态。所谓完整形态,即如平江规定的那样,以村落乡族为单位开展募捐,募捐方法通常是百股组成一会,每股每月捐钱6文(亦可变通为3、8、10文不等),所得捐款直接发给生女贫户,在一定期限内补助其抚养婴孩。换言之,完整形态的育婴六文会实际上包括“收”和“放”,即募捐和救助两个紧密联系的完整环节。其强调以本地募捐所得,救助本地婴孩,所谓“各村救各村之溺”,具有强烈的小共同体互助色彩。南昌乡村地区推行的育婴六文会亦是如此。部分形态的育婴六文会则仅指按月捐钱的募捐方法,救助办法则另有规定,如南昌城区的育婴六文会即是如此。 育婴六文会的制度优势 与既有的育婴堂相比,育婴六文会显示出鲜明的制度变迁色彩,可以有效地从制度层面化解弊端,改善育婴成效。 一是募捐门槛极低,容易成事。为筹集经费,慈善机构经常开展募捐。然而不少机构捐款标准对普通民众而言并非小数,不利于动员更多民众参与。六文会的参与者只要每月捐款6文,捐款门槛大幅降低,有利于动员更多民众参与。时人对此优势已有明确认识,两江总督刘坤一即称,六文会“捐项不拘成数,则乐输者众”。同治十年(1871)江西都昌县举行六文会时称,此举“非甚殷实,皆可量力为之”。同治年间湖南安化县推行六文会时称此举“费少易收”。《江西各项财政说明书》称,六文会“款则有定,出款之人无定,所出既少,捐者必多,是以于育婴一项,颇有裨益”。揆诸情理,捐款门槛越低,越适合收入水平较低的乡村社会。而六文会的完整形态恰是在村落乡族中推行的,显示出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强调“自养”,改善育婴成效,节省成本。六文会通过定期补助的方式,动员和帮助亲生父母自养婴孩。相比育婴堂雇佣乳母的“他养”方式,这一改变不但可以节约建造房屋、雇佣人员以及日后婴孩重新安置等方面的费用,极大降低成本,还可以充分发挥亲生父母与婴孩骨肉相连、抚养更为尽心的天然优势,调动其积极性,以较少的投入收到更好的成效。对于“他养”转为“自养”这一变化带来的益处,清人深有体会。沈葆桢曾称“六文愿大意便在自乳”。同治七年长沙育婴堂“厘定堂规”时仿办“六文善缘”,认为“其法自养为上”。光绪七年湖北布政使王大经称,“六文会章程,给钱自哺,其法甚妥”,“较之雇妇哺养,不但省费,且免无数弊端”。 三是面向乡村,弥补育婴事业的薄弱环节。由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乡村往往是“溺女”的重灾区。咸丰年间官至尚书的彭蕴章即称:“弃婴者城邑少而乡曲多,建堂费重,势难遍及乡曲。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也。”光绪二十三年(1897)江西布政使翁曾桂亦称:“溺女恶习,乡里尤甚,城市贫户产女,大率送育婴局中;乡里则距城既远,抱送维艰,每以祸水一盆,溺之使毙。”完整形态的六文会则专门针对乡村而设,这一转变使得育婴事业的触手能够深入广大的乡村腹地,弥补以往的薄弱环节。 四是便于监管,有助于减少冒领救济的现象。旧时育婴堂的冒领救济现象主要有两种,一是生母将婴孩送入育婴堂,再报充乳母领养婴孩;二是乳母在所领弃婴夭折后,仍然以“亲邻儿女应点冒名”。与之相较,育婴六文会的救助思路发生了根本转变,其强调由亲生父母抚养婴孩,因此生母报充乳母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对于抚养者在婴孩夭折后继续冒领救助的现象,育婴六文会亦可有效防止。六文会在村落乡族这类小共同体中举行,人际关系紧密,家庭情况透明,冒充不易,且出资者即为天然的监督者,百人组会的方式使得监督者为数众多,可随时予以有效监管。 因此,育婴六文会救助模式的出现和推广,是清代弃婴救助事业中一次成功的制度变迁。当然,育婴六文会在弃婴救助方面仍存在明显局限。由于其募捐门槛很低,募集的经费数量较为有限,所以其救助能力也相应受限。所以应该认为,育婴六文会并不能完全替代育婴堂的功能,但的确是育婴堂制度的一种有力补充。 (摘编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原文标题《制度变迁与清代慈善事业发展——以育婴六文会为例》,作者黄鸿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