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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14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既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务实举措,也是宁夏结合地方实际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 据悉,《条例》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作用。将慈善事业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并安排资金支持,明确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职责;明确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促进措施,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策落实;确立“宁夏慈善奖”等表彰制度,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 二是规范慈善组织活动。《条例》完善了募捐规定,对合作公开募捐的协议形式、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及跨区域公开募捐备案、互联网募捐、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进行具体规定;设立“应急慈善”专章,规范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募捐与救助行为;强化信息公开,要求慈善组织及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是支持慈善组织发展。设立“社区慈善”专章,鼓励基层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创新“委托管理”模式,推动慈善资源下沉;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对慈善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鼓励高校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五社联动”,促进慈善组织与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等协作,融入基层治理。 四是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条例》规范了个人求助行为,明确求助人与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防范虚假信息与诈骗风险;严格管理接收境外捐赠,要求慈善组织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禁止接受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德的捐赠;支持创新慈善形式,明确遗嘱捐赠与慈善信托的法律依据,拓宽慈善渠道并加强规范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将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改为《慈善条例》,体现了在立法思路和导向上的统筹兼顾,从侧重“促进”调整为“促进”与“规范”并重,强化了在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推动全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