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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由来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为落实慈善法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三批次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开遴选和指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募捐秩序,有力促进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表述修改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规定,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完善慈善法治体系的必要举措,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平台依法提供服务,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平台定义,强调网络与公开募捐 《办法》第二条明确,《办法》所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是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这一规定明确了《办法》规范的对象:首先,是网络平台,而不是其他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提供者并不在《办法》的规制范围中,它们仍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制。 其次,为“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而不是其他信息公开服务。《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明确平台义务,强调公益性质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技术支持费等任何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必要费用,由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与支付机构协商承担,不得转嫁至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含首页、搜索结果页、项目详情页等)不得插入以下内容:(一)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企业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等;(二)引导跳转至商业活动页面的链接,包括电商页面、金融理财页面等;(三)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包括抽奖、游戏引流等。 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新修改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公益属性。 此外,新修改的慈善法要求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办法》对平台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服务进行了明确: (下转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