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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提供有效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募捐方案备案证明的;二是受到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依法不应当提供服务的情形。 《办法》还强调,平台应当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情况。 明确平台准入、变更和退出程序 《办法》第六条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 那么,申请成为平台需要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办法》从运营主体和服务能力两方面设置了平台的准入门槛,从资金水平、资质证明、内部治理、业务功能、信息安全、规则制度等方面对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办法》强调,平台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查询及管理,捐赠支付办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发布、查询、管理等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办法》要求,要支持电脑端、移动端等多场景使用要求,满足不同使用场景下的操作要求。 明确监管责任, 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 《办法》构建了“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平台监管中的职责。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对涉嫌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向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电信、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公告。 此外,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