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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圳调整政策,社工工资进入增长时代?

2016-11-3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近日,北京社工将平均涨薪千元的消息被刷屏,而今年年中深圳社工岗位购买标准同样得到了提高。

工资低、待遇不高一直是困扰社工行业的主要难题之一,由此导致的社工流失对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北京、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分别从体制内外提高社工待遇的消息是否会产生示范作用,带动社工行业工资的增长呢?

北京:社工工资不低于社平工资70%

“北京动态调整社工工资”“今年北京社工平均涨薪千元”,本周众多媒体用这样的标题报道了北京市调整社工工资的消息。

这无疑是一个引人瞩目的消息,极易激起阅读欲望。然而仔细查找消息来源,却发现这一信息来源于11月22日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社会治理规划》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社会治理规划》提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0%的标准,每年动态调整社区工作者整体待遇水平。

按照今年6月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7086元计算,北京市所有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都不应低于4960元。据北京市委社工委书记宋贵伦介绍,目前北京全市14个区已经完成调整,还有2个区将在年底前落实到位,未来每年都要根据这个标准对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这里说的是社区工作者,而不是社会工作者。尽管在北京两者的简称都是社工,但内涵是不同的。社区工作者主要是指在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并不等同于社会工作。

那么这一调整是否就对社工(社会工作者)没有意义呢?答案是否定的。

同样是在《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社会治理规划》中,北京市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社区工作者持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比率达到50%”的目标。

从这一角度来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持证)在五年内将占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的半壁江山。其工资增长,尤其是优秀的社区工作者还可以直接调任公务员或给予事业编,将使社会工作在体制内受到更多的认可,也将逐步带动整个社会工作行业,尤其是福利院等政府部门开发的体制内社工岗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提升。

深圳:岗位购买由7.6万元提升到9.3万元

与北京的调整主要在体制内不同,深圳在今年6月份调整了社工岗位购买的标准,主要针对的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工——在民办社工机构中工作的社工。

6月2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执行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新标准的通知》,将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整体打包标准调整为9.3万元/人/年标准。而原购买标准是7.6万元/人/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的经费使用指引明确提出,购买社工服务经费分为两部分:机构运营管理费的人均支出不得超出原购买标准(7.6万元/人/年)的20%,包括机构行政人员费用、场地租金、水电、水费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社工工资福利和社工业务活动经费。

这一指引甚至比标准上调更具意义,它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时对社工人力成本的认可,从不得列支人力成本到80%的比例,其进步无疑是巨大的,这一点深圳远远走在了前列。

照此计算,去除6%的所得税,20%的运营管理费,社工每人每年的工资福利和业务活动经费可以达到72220元,月均6018元。(如果政府购买资金可以免税就更好了)

由于民办社工机构的工资属于市场竞争调节,不可能像北京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由政府直接调整,社工岗位购买的资金并不能与社工的工资福利划等号,但其示范引导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关键:政策能否落实到位

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提出,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

北京、深圳,一北一南,一个从体制内一个从体制外,对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对整个社工行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关键在于,这些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并扩散到全国。

对于与社工工资福利息息相关的政府购买,北达博雅社会工作资源中心理事长关冬生就表示,从这几年的实践看,合同的签署是规范的,但执行的规范性就常常受到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资金拨付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服务的开展、社工队伍的稳定、社工机构的运行甚至生存,以及业内业外人员对社会工作服务行业前景的信心。

“购买方对此解释的理由往往就是一句话:在走程序。以政府内部的拨款流程来作为不能按时支付资金的理由,反映的是契约精神还需加强。”关冬生表示。

对此,关冬生强调:“要加强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切实践行契约精神。还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的对象既包括购买服务主体,也包括承接服务主体;监督的客体既包括相关方的行为,也包括资金、服务结果。要贯穿政府服务计划制定、购买服务、开展服务等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