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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研讨会召开 “随机”二字引发激烈讨论

2017-01-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皮磊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今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抽查又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研讨会现场
 

1月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邀请公益领域专家、学者及法律界人士,就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清楚的制度是好的管理的基础,“只有制度清楚明晰,大家才知道怎么去做。我们建议能够更加细致、严格,能够从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入手,把这个办法修订得完善一些,使其能够真正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记者通读了该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共有三处提到“随机抽取”,分别是第二条和第五条,而这也是专家讨论最为激烈的地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大背景是国务院正在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目的是规范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收到的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当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针对办法的第二条,周珂主张应全面体现双随机机制,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明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他也指出,在抽查对象的选择方面,应采取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原则,既对所有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也要对问题较多的、群众不满意的以及某些特定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民政部早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中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67万个。办法中第五条提到,定期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指出,对于抽查的比例应当设置一个上限,比例太高容易给抽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其他负面问题。“暂行办法的目的是简政放权,一方面是规范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被规制的对象创造更宽松的环境。通过抽查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对随机的概念要加以适当的界定,随机不能理解为任意。”

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胡玉来律师提到,该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利害关系人回避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一个亮点,但也没有说明白。一方面,如果存在利益冲突该如何解决,这一点必须明确;另外,参与检查人员也应该做出承诺,并主动告知是否属于回避范围。”

除了上述问题,专家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制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必须明确上位法依据,除国务院的相关通知外,应找到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其次,条文当中要对管理者的权利进行规范,在检查的同时要设置答辩机制,实现双向互动,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专家指出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设置限定条件,避免对社会组织造成额外负担,影响其正常开展业务。

据了解,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绿发会将整理成正式的文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提交给相关部门。“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也是提升社会组织工作能力一个非常好的机遇。我们希望社会组织抽查办法能够真正成为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发展壮大的工具,能够使得社会组织更放心、更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