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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2017-11-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1月13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起草的《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着力拓展服务供给

《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断优化服务存量,扩充服务增量,大力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

第一,建立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有需求和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区(县)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

加强资源整合,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构建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康复需要的全人服务网络。

第二,大力培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政府投资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民政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预留服务场地。鼓励现有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场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发挥技术优势,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培育一批民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第三,不断丰富服务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围绕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因地制宜、积极发挥农疗站、工疗站、日间中心、中途宿舍、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会所、阳光家园等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作用,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精准康复。

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

探索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强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资源的整合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服务转介系统,逐步打通医疗、康复服务循环梗阻。

第一,搭建信息转介平台。以区县为单位,依托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区县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资源,建设区县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承担所辖区域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汇总、转介、调剂等服务工作,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形成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和家庭之间的服务信息交换平台和资源调配平台。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患者档案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区康复资源数据共享与交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二,建立康复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地区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建立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

第三,建立就业转介机制。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就业后,社区康复机构可协助做好有关辅导工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置公益性庇护性工作岗位,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意见》强调,要依法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一,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放管结合,加强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内部治理建设。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法人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分工明确、有机衔接、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第二,建立技术指导体系。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建立部、省、市三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技术指导组通过研讨、培训、评估、调研等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以市为单位,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服务机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健全安全管理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范本,积极引导服务机构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开展服务质量评估示范活动,鼓励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精神障碍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积极推进标准化和标准认证。培养一批标准化技术人才,研究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在信息转介、基本服务、管理制度、成熟模式等重点领域扶持制定一批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标准推广应用,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参加标准认证,并采用第三方认证手段进行规范。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