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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慈善团体论述(上)

2019-03-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蔡勤禹


1937年8月淞沪会战爆发,逃难人群涌入租界沦为难民,上海国际救济会在此情景下成立。图中所示为上海国际救济会第五收容所,该所的难民教育工作委托“救世军”办理,对难民的食物供给、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管理


民国时期中国红十字会正会员凭照

■ 蔡勤禹

民国慈善团体发展概述

慈善团体是民间团体或个人出于“利他”动机设立的扶危济困组织。中国慈善团体大致兴起于明末清初的江南地区,发展到清末已是善会风行、善堂林立。清代善会名色繁多,或由地方官绅创办,或由民间集资合办,或由同业捐办,均为民间慈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清代善堂制度已相当完备,并成为朝廷蠲缓政策的一部分。进人民国,慈善事业向着更有组织的方向发展。根据战前内政部对全国慈善设施的一项调查,在被调查的18个省566个县中,慈善团体兴办的救济设施有1621个。若以每个团体兴办3个设施计算,约有慈善团体550余个。从这次调查结果分析,慈善团体分布极不均衡,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六省共有慈善设施1190个,占被调查总数的73%,其他12个省只有431个,仅占总数的27%。经济、人口、人文环境等因素对慈善事业的非均衡性发展产生不小的影响。江南地区慈善事业发达,一方面说明都市化的加快带来一系列城市问题,如贫穷、流民、乞丐等社会问题严重,另一方面表明新兴城镇的崛起,为慈善团体的发展提供了资源支持,如经费的筹措、士绅的广泛参与等。

抗战爆发后,或因地区沦陷,或因人事变化,慈善团体及其活动大受打击。1939年各省呈报慈善团体为350个,仅及战前一半。与战前相比,慈善团体的分布出现变化,由于东部省份的沦陷,难民的大量内迁,经济、政治、文化重心的西移,带动了西部省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其中四川慈善团体为数最多达102个,约占战时调查的慈善团体总数的一半。

1945年8月,日本投降,沦陷区次第收复,慈善团体在各地开始陆续恢复,1945年末,全国慈善团体为235个,会员32446个;1946年底,慈善团体是296个,会员37182个;1947年6月,慈善团体已发展到467个,会员73427个。

纵观民国慈善团体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战前、战时和战后三个阶段,影响发展的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是:第一,国内情势的影响。内战纷扰、旱魃降临、水灾泛滥、匪患侵袭等都是慈善团体的成立的动因。如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灾,死亡五十万,灾民三千万。为救济灾黎,各地民间慈善团体纷纷成立,计有河南旱灾救济会、北五省灾区协济会、顺直旱灾救济会、华北救灾会、北省急赈协会、佛教筹赈会等。第二,区域人文环境的影响。近代慈善团体多为士绅所立,同时又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特别是新式慈善团体多设于城市,这与城市文明的发达不无关系。另外,人文思想发达的江南地区士风浓厚,善风浩荡,直接促进了该地区慈善事业的兴盛。第三,国家政策的制约。慈善团体作为一股民间力量,其成长的快慢,除受上述两种因素影响外,也受到政府政策的左右,当政府认为民间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不小的势力,将要影响其专制政策时,便会以“整理”为借口,将一些社会团体解散。如果政府感觉无力面对国内诸多社会问题,如灾黎遍地、难民成堆,便会鼓励民间社会,兴办慈善设施,由此慈善团体便异常活跃。

慈善团体结构分析

1. 会员

民国与明清相比,慈善团体组织结构更趋规范化,一般多采取会员制。会员分为两种: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小规模的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大规模的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共同组成。发起人为当然会员。根据民国法律,发起人需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之一:名望素著,操守可信;举办慈善事业,著有成效;热心公益,慷慨捐输;对于发起慈善事业有特殊的学识或经验。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为发起人:土豪劣绅有劣迹可指证者;贪官污吏有案可稽者;有反革命之行动者;因财产上之犯罪受刑之宣告者;有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吸食鸦片者。各慈善团体为图发展,经常向社会征集会员,根据捐纳会费的多少,分为名誉会员、特别会员和正会员,如中国红十字会1911年的章程规定:“凡纳会费二百元以上作为特别会员,二十五元以上作为正会员。”1947年成立的中国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凡赞同该会宗旨,每年交纳会费一万元、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人,都可以分别成为正会员、赞助会员、特别会员。

慈善团体为扩展影响,一般都积极发展会员,结果容易鱼龙混杂,影响团体的声誉,所以一些团体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努力提高入会门槛,避免为私人谋利者混入会中。如中国红十字会征集会员即明确规定,会员除缴足会费外,还必须有当地介绍人代为介绍,方可入会,以免流弊。

2. 团体结构

慈善团体虽性质相同,但团体结构差异很大,有的团体系统分明,有的只有团体而无系统。有团体而无系统者多为善会、善堂一类的小团体,其管理一般采取封建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堂主具有至上的权威,人事、经济及日常具体工作都由堂主做主。这类团体一般只从事一些小规模的慈善事宜。

团体系统分明的慈善团体一般规模大,活动区域为数省乃至全国。这类团体设有总会和分会,制定有严格的团体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团体采取董事会制或会员制,每遇重大事情决策,需要召集全体董事或会员共同商讨,由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慈善团体属于社团性质者,每年至少应开会二次,董事于开总会时应报告详细收支帐目并说明办理会务之经过情形。”

团体系统分明的慈善团体,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以保证高效运作。下面以上海国际救济会为例加以分析。上海国际救济会成立于1937年8月,是为救济沪上难民而由在沪的国内外热心公益人士组成。在第一次常务会议上,推举屈文六、奥尔(N.Aall)为会长。按照章程规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为执行机关,代表会员大会执行该会一切事务。常务委员会下设十个组和一个总干事具体负责处理难民各项事宜。每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总揽各该组一切事务。这种科层制结构,保证了救济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一权集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慈善团体机构的设立,并非一成不变,常常因时而宜,以求发挥最高效率。以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为例,该团体是民国时期颇有影响的团体,在全国设有许多分会,但小灾与大灾,一省有灾与数省被灾,要求救济团体作出的反应有别。“当一省有灾时,总会则利用寻常的团体,为分会之助,而分会之团体,则临时扩张,以应当地之急。”当数省有灾时,“总会总理数省之赈务,有扩张团体之必要,故加设采运、查放、募捐各临时部,而统计股即同时执行公告部之职,似此则各分会之责任,较为减轻”。机构灵活设置可以确保灾荒降临时,最快地作出反应,避免无数灾黎由于拖沓的官僚作风而命丧黄泉。

3. 经费

慈善团体能否有效地开展活动,除需必要的团体体系外,还必须有活动经费(包括钱和物品),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慈善团体经费来源有四条途径:社会捐款、会员会费、政府补助和自创自收。

社会捐款来自国内外的团体、公司、企业及个人。尽管个人捐款数额少,但集腋成裘,数目仍相当可观。上海国际救济会称“捐户大半为依薪水生活者”。中外厂商及各民间社团常常是捐款的大户,以北京市商会临时救济会第一收容所在1937年8月收到各界捐款为例,各公会、团体、公司、企业捐助大批药品、食物、衣服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部分现款成为救济物品的主要来源。再如南京安全区国际救济委员会1938年2月成立后,很快收到了来自中国银行家协会、中国红十字会、英国市长基金会、扶轮国际等中外团体捐款22万多美元。

会员会费是慈善团体收入的第二个来源。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慈善总会皆明确规定了三类会员的基本会费。红十字会成立初期,通过会员纳新,筹集经费,仅1911年11月4日至20日,就吸收特别会员6人,正会员293人,会费收入达8525元。到1912年9月底,会员已近2000人,至1936年共有会员138000人,所收会费数额相当可观。再如上海国际救济会,成立之初,即募得团体会员方面拨助73500元,个人会员捐款也极为踊跃,自1937年8月成立至翌年2月15日,总共募款344300多元。

慈善团体经费来源的第三条途径是政府补助。按照法律规定,慈善团体办理成绩卓著者,由政府给予补助。这为慈善团体获得政府资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如1931年江南大水灾后,国民政府水灾救济委员会拨巨款补助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办理工赈。抗战期间,赈济委员会向战士儿童保育会、中华慈幼协会及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等拨助大批款项,仅1944年度,就补助教育费4179万元,临时费5303万元,其他慈善团体也得到数额不等的款项。

自创自收是慈善团体经费来源的第四条渠道。慈善团体的创收主要通过房屋出租及发行纪念物品来进行。慈善团体在得到的社会捐赠中,有一些是地产,慈善团体往往将捐得的房屋出租,通过收取资金的办法来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1933年对上海30余个慈善团体经费调查表明,出租房屋成为它们收入的经常性来源。发行纪念物品在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成立之初曾经试办,该会设计出一套“慈祥花签”,每枚数分,“凡良辰佳节,人人贴用,数以万计,化零为整,成绩昭然”。

简言之,经费是慈善团体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为了筹集经费,各团体用尽办法,收获不小。但由于慈善团体兴办慈善事业种类繁多,除少数团体收支相当或略有盈余外,多数团体入不敷出。

(据《档案与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