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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2015-02-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2月4日,由江苏徐州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在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2月4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做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相关信息均经过处理)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据了解,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也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父亲性侵女儿

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

受害女童小玲2004年生,父亲邵某系徐州人;母亲王某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当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河南。

在小玲1岁多时,因家庭矛盾两人离婚,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铜山区生活。2013年,邵某多次性侵、猥亵当时还不到10岁的小玲。那一年的二三月份,挨饿的小玲出门讨饭吃,和邻村村民张女士相识。张女士说:“她突然从路边跑出,拦下我的车喊‘饿’。”

被好心的张女士救助后,小玲又几次到张女士家中求助。直到2014年的一天,小玲吐露了其被父亲和邻居性侵的情况,案件由此被揭露。警方追查之下,查出其父邵某和邻居老汉都曾对小玲实施过性侵行为。

2014年10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其邻居家那名老汉也因性侵小玲被判刑。

小玲祖父母已经去世,徐州无其他近亲属。而小玲受侵害后,得不到家人的任何帮助。其母亲王某,自小玲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更为荒唐的是,在得知小玲遭遇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

在父亲入狱后,小玲暂由热心的张女士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玲把那里当成了自己的家,并亲密地称呼张女士为“妈妈”。

办理此案的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小玲的遭遇不胜唏嘘:“整个家庭根本就是父不父,母不母,令人匪夷所思。”

除了将邵某移送法办外,检察院还就小玲的困境向铜山民政部门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邵某及王某的监护权。”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充分、严格的司法调查

受害女童通过视频表达意愿

因为受到了一般孩子难以想象的侵害,小玲已显得十分脆弱。任何对她权益司法处置的一丝问题,都有可能对她造成新的伤害。

为此,铜山区法院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的司法调查,做得十分充分、严格。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铜山区法院院长王牧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为此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启动了六道程序:一是赴女童母亲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合议庭成员赴河南焦作王某住所地,送达法律手续,了解到王某及其亲属身体状况以及抚养意愿。二是赴女童父亲服刑监狱进行调查。告知邵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被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邵某表示愿意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出狱后也不会打扰女儿或其他指定监护人的生活。三是赴女童临时寄养地张某家进行调查。了解其经济状况、品行以及张某一家与小玲感情融洽情况。四是征集女童对监护权归属的意见。五是对受害女童进行身体、精神状况检查和心理干预。

庭审期间,所有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当庭一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可以了解到,小玲外祖父母等母方亲戚均在河南,几乎再未见过孩子,表示放弃监护权。而她在监狱服刑的父亲,也表示对撤销监护权没有意见。11岁的小玲通过视频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不想他,不想见他,他不是我爸爸了。”“我早知道河南还有一个妈妈,但我不想见她,我还有外爷爷、外奶奶,还有舅舅,有没有姨不记得了,我都不认识他们了。”

铜山民政局VS张女士

监护权到底该给谁?

对于由谁来监护小玲的问题,邵某的代理律师称,邵某只希望指定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生活的监护人,别无所求,他说:“孩子和张女士一家生活非常融洽,希望法庭考虑尊重孩子的意愿。”

在法庭上,张女士也表达了自己想监护小玲的意愿,她称自己家仅有一个3岁大的女儿且和小玲相处融洽,自家的经济状况尚可,每年几万元的收入足以保证小玲衣食无忧,最重要的是她和小玲感情很好,“我喜欢小玲”。

铜山区民政局表示,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民政部门将积极协调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对小玲在户籍、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面不遗余力,“有能力、有资格、有条件让小玲有更好的生活”。

合议庭审查后认为,邵某对小玲多次实施性侵,并长期虐待、暴力殴打孩子,已不适合继续监护孩子,而王某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从未看望和照顾小玲,未尽抚养义务,不但未履行监护职责,还间接导致女儿受到侵害,也不适合再监护小玲。小玲不到2岁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

综合考量,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照料人张女士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且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法庭认为,张女士对小玲的监护责任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合议庭认为:“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民政局怎么当监护人?

采取助养或寄养方式

铜山民政局当庭表态,直接把监护权转移给张女士不合适,但可以采取助养和寄养的方式,庭下和张女士签署协议,以照顾她和小玲的感情,避免孩子受到二次感情伤害。

“如果采取助养或寄养的方式,那么民政部门就主要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铜山民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李福达说,民政部门会从生活上、精神慰藉上、心理辅导等方面全程跟踪,关注孩子的成长。同时对小玲开展困境儿童救助,并且安排小玲尽快入学。

“孩子的受教育程度很差,11岁了,几乎不认识字。”李福达说,“我们将根据困境儿童的救助政策,对这个小孩实施救助,一个月大约700元的救助金,她的教育也会跟上,过了春节以后,就上一年级。”

(据法制网、《现代快报》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