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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2013-11-05 14:46  来 源:公益时报   作者:何智权


当我们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时,经常涉及到一个话题:政府应该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呢?过去五年,我国政府从不同层面推动国企、跨国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实施,我们也看到一定的成效。而每年的两会我们都也见到有人大代表呼吁国家应为CSR立法,但问题是,如果国家特意为CSR立法,那会是什么一个情况呢?立法后的CSR到底会不会变味呢?

在CSR发展得最成熟的欧洲,鲜有直接针对CSR的法律,而是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底线体现在其他法律之内,令CSR作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在奥地利这样一个相对处于高度管制水平的欧洲国家,虽然没有立法说明CSR是什么,但在其他法律中,体现了奥地利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底线要求。在其法律体系中,有大量针对环境、劳工和社会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为企业设定了在经营过程中的最低标准,以保证企业符合其社会要求。并且,大部分欧洲国家鼓励及要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除了为企业运作过程中的环境、劳工、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制定相关底线外,欧洲政府要求企业对CSR的运作情况进行披露,保证企业在CSR领域操作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另外,尽管欧洲国家大部分都对CSR非常的重视,也在方方面面为企业定下了底线和相关的守则,但是翻看20多个欧洲国家在CSR方面的法律条文或者是相关政策,均没有任何一条是规定企业必须履行一定的慈善行为或必须为社会相关机构捐款。欧洲国家均把CSR中的公益行为看作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做强制性要求。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欧洲,各国立法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为企业的运作设定法律的底线;2、要求企业披露商业操作中涉及社会利益的行为;3、为企业营造社会责任与竞赛的环境。从相关的立法内容可以看出,法律制定者清晰地区分了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行为和CSR自愿行为,通过法律去为企业设定底线,通过政策去鼓励企业在CSR领域的发展。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这些法律和政策,明确自身的CSR战略,达致企业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实现。

再看更崇尚自由和自主经济体系的美国。美国一直秉持“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在CSR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的特色。并且,由于联邦制的特点,美国联邦政府也没有太大的权力去对企业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管。然而,作为全世界最大和最先进经济体的组成部分,美国企业的CSR工作并没有因为其立法和管制上的缺乏而变得“无为”。事实上,由于美国民众并不期望政府能兼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美国的企业在社区建设上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弥补政府的不足,而这也正是美国企业在CSR工作方面的重点。另外。美国有强调个人行为的传统,因此,很多时候,群众会比较期待企业家们的个人慈善行为。这些企业与企业家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民众对企业关心社会的要求和消费者的“良心消费”行为所导致的,另外,还要归功于美国政府对CSR行为的引导。

但近年来,亚洲部分国家出现了一些充满争议的CSR立法行为。印度尼西亚于2007年出台公司责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以自然资源为行业的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印度刚通过的新《公司法》,更是详细规定了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社会责任金。

这些法律条文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是,CSR行为(除了遵守最基本的企业运作底线)一直都被认为是自愿的行为,而且必须是根据自身公司的情况和相关的战略所制定的。CSR行为被法律强制执行,颠覆了很多人的想法,并且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就是CSR行为是否就是完全代表慈善行为呢?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由政府定义,而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话,这是对企业十分不公平和危险的事。当企业社会责任从被定义为企业做公益、慈善,变为一种强迫行为和呆板安排时,便偏离了CSR的初衷——让企业平衡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因为这可能会伤害到企业股东的利益或者是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厘清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不能因为企业做慈善而将生产公共产品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企业,毕竟,企业已经从纳税层面支持了政府财政,公共福利的提供者这个角色应该是由政府去承担。

独立CSR研究与咨询师  何智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