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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

2016-01-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月8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自4月1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哪些机构具有资格?

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有哪些机构呢?《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哪些物资可以免征?

并不是所有的捐赠物资都可以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明确了六类可享受这一待遇的捐赠物资。

第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第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第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第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第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并不包括在内。

此外,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如何办理免税进口?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