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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熊孩子违法,却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罩着?

2016-03-10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近日,关于校园暴力的议论再次热烈起来:黄山男生给同性恋女生下药;人大代表提议尽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规。犹记得去年10月,湖南三个未成年学生杀害老师,因未满14周岁,处置结果也仅仅是送往工读学校。

回想自己的学生时代,总会有几段灰色记忆:被欺负、欺负别人,或者看到一伙人欺负别人。强者对弱者的欺凌,在未进入社会的校园阶段,尤其是管束不那么严格的中小学里,反而更遵循丛林法则。

“校园暴力”是指中小学校园内的学生采取侵害性手段,故意攻击同学的人身、精神、财产,严重影响到其正常学习与生活或学校正常秩序的侵害性行为。这种现象究竟有多普遍,来看看具体数据。

曝光校园暴力中女生居多

《阳光姐妹淘》剧照

在大家的固有印象中,可能男生更喜欢“能动手别BB”,但近年来多起曝光的校园暴力视频均呈现出“女生居多、多对一”的特点。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随机抽取了五年中50起校园暴力案件,“多对一”的案件高达占4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陆士桢告诉记者,在她所做的校园暴力现状调查中,可以看到这样几个特点:普遍存在;形式多样、手段恶劣;初中阶段是校园暴力多发期。

根据2012年研究数据显示,21%的中学生卷入过校园暴力。2014年,一份涵盖了七百余名中小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有30%以上的学生身边发生过校园暴力。近年来在社会转型期与网络化信息化冲击下,传统的打骂、勒索、群殴等之外,扒光衣服、下跪、打耳光、性侮辱等身体侮辱的恶性暴力;通过网络传播进行的言语暴力;上传受害者受害照片及视频的“网络暴力”等新的形式层出不穷,所造成的身心伤害更加严重。

在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有75.0%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初中阶段正处于青春期,是社会性发展的关键期,也是自我发展最激烈,矛盾问题最多、苦恼最多的时期,加上同龄群体的巨大裹挟作用,发生校园暴力的可能性势必比其他年龄段的少年儿童更大。

而校园暴力具有隐蔽性,受害学生往往不敢向老师、家长报告,还可能会遭受长期、反复的勒索、敲诈、殴打,学生时期身心所受影响常常伴随其一生。

校园暴力应对措施无力
 

《校园规则》主人公逃离家庭暴力进入寄宿学校,却又入虎口,陷入校园暴力。

学生并不是隔绝在学校的温室花朵,社会环境的变化同样会对他们潜移默化。

陆士桢认为,社会文化环境恶化与应对不力是校园暴力频发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心理变化、内外冲突并存的“暴风骤雨”时期,一部分青少年儿童心理发育不良必然成为引发各类青少年问题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我国校园暴力问题严重的核心根源在于青少年生存的社会环境的现代恶化,儿童已成为环境、变迁,道德观混乱的直接受害者。家庭变故或家长的溺爱、教育不当也是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所说的“熊孩子背后必有熊家长”。

我国校园暴力日益严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应对不力:法律不健全,校园暴力处置无法可依。虽然在2015年,《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发布,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校园安全条例》正在起草中。但在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的处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现有基本的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轻,特别是关于校园暴力界限不清。大量校园暴力事件得不到有效处置,简单的行政性处理多,法律制裁几乎没有。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重点阐述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属于倡导性质的,缺乏具体执行层面的相关规定,法律缺乏操作性,更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惩戒措施,无法落实。

制度体系缺失,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校园暴力是社会多种元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有效处置也必须依靠建立社会各种力量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目前我们在政府层面尚没有清晰明确的关于校园暴力的联合机制。

应该承认,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早已同国际接轨,但应对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应对措施无力。

校园暴力不单纯是学校的事

《大象》,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常受人欺负的两个男生,手持冲锋枪走进校园,大开杀戒。


    就像《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很多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内部问题,很多人也觉得校园中的霸凌事件是孩子之间的事,是学校和家长的事,上升不到法律问题。

“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我们的社会对儿童间的欺凌,甚至暴力的严重性缺乏认识,家长和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不够。”陆士桢说,“现在的争论之一是,要不要把儿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提前。实际上现在欧美一些国家有的是12岁,有的甚至是10岁。”

近日,在北京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建议,尽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或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调整完善管理规定。

陆士桢也建议,应该尽快完善关于校园暴力的立法,并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保安处分,即“对构成校园暴力行为的人员采用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其行为,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不同于刑罚制度,保安处分本着“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执行上侧重矫正和关爱,而不是惩罚。此外,对于情节较轻的校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对未成年人出具告诫书,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同时,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到校园暴力的防范与干预工作体系中,重视校园暴力后的辅导与矫治,减少其对青少年和社会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