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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捐:清代慈善业背后的尴尬

2016-12-0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黄鸿山

晚清人云“为善之道,无非分人以财”,即慈善事业无非是给予弱势群体财力支持而已。虽然此说未免狭隘,但凸显了财富对慈善事业的重要性。但“捐赠”应指自愿捐赠,而清代的慈善募捐在执行过程中却普遍带有强制性,可称作“强捐”。

清前期大力抑制强捐

在清代前期善堂建设中,强捐颇为流行。雍正二年(1724),朝廷要求各地“劝募好善之人”创设普济、育婴二堂,收养孤贫和弃婴。雍正十三年,河东总督王士俊奏称,河南、山东二省已建成善堂多所,两省士民“欣然慕义,咸愿捐输”。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山东推行善堂时,出现了强行摊派现象,家境殷实者被“勒令捐输”,田亩丰饶者“按地亩摊派”。更荒唐的是,官府甚至按照诉讼官司的审判结果来分派捐助,“听讼则赢者劝之捐助,负者罚之捐赎。以田土讼者,则以田土归之堂中;以钱债讼者,即以钱债归之堂中”。所谓“咸愿捐输”,其真相让人啼笑皆非。

雍正时期,社仓建设过程中也存在强捐现象。雍正帝曾言,社仓由“民间自行积贮,以百姓之资粮,济百姓之缓急”,官府只有“稽查之责”,“不得侵其出纳之权”。实际上,各地推行社仓时,多采取随赋带捐之法。例如,两湖规定:正赋一两,加收社谷一石。这种随赋带收、明定数额的捐输,显然属于强捐。雍正帝曾数次谕令不得勒派谷本,但为促进社仓建设,态度摇摆不定。

乾隆帝即位后,针对建立社仓过程中的强捐现象,采取了一些抑制政策。他严令各项善举应由民众自行呈报,官府不得勒派,违规者加以处分。在颁布禁令的同时,朝廷也曾尝试以政府财政扶持慈善事业的方式,来缓解强行捐纳的现象。政府财政的介入,使得善堂经费状况有所改善,慈善机构对募捐的依赖性减少,强捐现象亦随之缓解。

清后期强捐现象恶化

嘉庆、道光以降,随着政府财政状况日渐窘迫,强捐问题再度突出。嘉庆年间,江苏省兴化知县知会盐务官员,“饬总商鲍崇城于普济、育婴两堂,各捐银一千两”。江南有些地区强令绅富轮流担任善堂董事,由其弥补资金缺口。更有甚者,官府还针对不愿纳捐者制定惩罚式措施,迫其就范。道光十四年(1834),两江总督陶澍劝捐丰备义仓,将不肯捐助者称作“悭吝之徒”,抗捐者则属“匪徒”,交官府查办。道光末年,浙江巡抚吴文镕规定,对拒绝捐赈者将予以惩罚,由官府制作“为富不仁”四字匾额,置于其门前。

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强捐现象更加泛滥。政府以各种名目强征捐纳。光绪五年(1879),苏州知府强令肉铺缴纳“猪捐”接济育婴堂,肉铺各商以“业微力艰”为由求免,乃至“转辗抗违,累年涉讼”,官府遂将“首事抗捐之人发县管押,久而不释”,最终迫使肉铺各商户彻底就范。常州敬节外堂原由丝线业捐款支持,因收捐不齐,光绪六年改由丝捐总局“于正捐外带收堂捐一成,由局移堂给用”。江苏如皋以“契税带捐”之法筹集育婴经费,官府征收田房契税时,按田房价格附带征收捐纳,“银一两带收钱十文”。此举于光绪七年推广到江苏全省。

晚清各地还推行过“积谷捐”,用于积谷备荒。江苏官府征税时“带征”积谷经费若干。光绪元年前后,湖南长沙积谷时“按亩摊捐”。光绪四年,浙江要求正赋一两捐谷两斗,“随粮申算”。光绪七年,山东颁发的积谷章程有“按地捐谷”之法。光绪二十四年,安徽芜湖每亩摊捐积谷三斤,“如有拖欠,禀请追缴”。积谷捐的强制性非常明显,在时人看来,派捐积谷已“近于加赋”。

强捐引发诸多流弊

以行政力量强制捐纳,可以在短时间筹集到数量可观的经费,保障慈善事业的顺利开展。但从长远角度和手段的性质上看,与慈善事业的初衷背道而驰,且埋下一系列隐患。

其一,强制性手段引起民众对慈善事业及其管理者日趋反感。嘉庆年间,吴周钤曾被勒令充任苏州普济堂董事,便有“畏堂如畏虎”的感慨。道光年间,常州育婴堂董事一职也被绅富视为畏途。在任何时代,富裕阶层都是慈善捐纳的主力,但是清代的强制性捐纳却导致捐纳大户的反感和恐惧,这无疑阻塞了慈善事业的经济来源。

其二,强捐给贪官污吏和劣绅创造了中饱私囊和从中渔利之机。雍正年间,山东强行收取善堂经费时,就出现了“非分厚敛资财,经营掌管尽出胥吏之手,官役通同从中渔利”的情况。常州绅富不愿出任育婴堂董事,府衙书吏即借机向绅富索贿,行贿者方可免役。光绪末年,苏州娄门外“区董暨善堂董事”张、沈二人借公事为名,向民众勒捐,过往柴草鱼鸭等船,被勒索捐纳银洋数元至数百元不等,阳托办公,实饱私囊。

其三,强捐活动冲击了正常的财政体制,加重了民众经济负担。受“永不加赋”的祖制约束,清朝对田赋的加征比较避讳,对田赋加征的范围与地区均有所限制。因此,强制捐纳成为晚清官府重要的筹款手段,仅宣统元年(1909)清廷岁入岁出册中登记的“正杂各捐”便达4769万两。这种赋外加捐的做法模糊了捐、税之间的界限,为官府加派打开方便之门,“永不加赋”的祖制遂成为一纸空文。

(据《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