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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实施慈善信托 多项细则需明确

2017-01-1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皮磊



“阿拉善SEE愿意继续尝试慈善信托的各种模式,之所以这么重视慈善信托领域的尝试,是因为我们认为慈善信托作为慈善领域的新生力量,未来必将得到大发展,慈善信托将给慈善领域带来多种可能性。”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即阿拉善SEE)发布了阿拉善SEE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这是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对此,有专家表示,慈善信托今后将迎来蓬勃发展。但也有专家表示,就目前来看慈善信托还属于新生事物,公众包括慈善组织在内,对于慈善信托的认识尚不全面,甚至还有一些陌生。

在此背景下,2017年1月5日,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联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邀请公益领域专家、基金会代表以及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负责人等,围绕“慈善组织如何参与实施慈善信托”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专家的观点或许对我们能有一定启发。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慈善信托是一种慈善途径

金锦萍表示,尽管目前有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种组织形式,但在慈善领域激活信托机制是非常有意义的。“信托之所以受大家欢迎,就是因为信托机制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和弹性。研究信托的人常常会说,信托有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委托人意愿想到哪里,信托就能把他带到哪里。因此,社会对于信托的期待其实是特别高的。我们希望这种机制能够激活大量社会资源,并让这些资源进入慈善领域。”

金锦萍认为,与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存在如下优势:第一,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比较高,且对资金有强制性要求,而设立慈善信托是没有门槛的,对于多少资金才能设立慈善信托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第二,基金会运行成本很高,如果采用信托机制,唯一的费用体现在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方面;第三,基金会的财产处置方面面临诸多限制,比如关于投资方面,《慈善法》中已有三条原则性的限制,今后还会出台专门关于基金会保值增值方面的规定,但对慈善信托而言,目前在这方面尚无任何规定。

“慈善信托能够在慈善法中立足,经历了很艰辛的过程,在草案讨论过程中几次被拿下又放进去,甚至有一次被归到慈善主体财产问题里面。在我看来,信托不是基金会或者慈善组织增值保值的工具,而是和慈善组织并行的慈善途径。”金锦萍谈道。

不过,金锦萍也指出,目前的问题在于话语体系中有两个词汇,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慈善法中提到,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这是一个描述性的规定,这个规定没有把慈善信托看成是实体,而是看成了一个行为,有委托人,有受托人。慈善信托更多讲的是受益对象是什么、公益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在这样的表述里面,最引起我注意的是第一句话,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并没有替代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它上位概念,它是公益信托下面的一个分支。”

在金锦萍看来,如果要推动制度向前发展,首先要理清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关系。她认为慈善信托并没有替代公益信托,如果以后明确了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公益信托还是有望设立的。而公益信托的优势在于,受托人不像慈善信托那么狭隘,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成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法律的缺失是导致公益信托未能得到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托法明确规定要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并未明确哪些部门是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另外,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信托税制没有构建起来,导致这个税收优惠政策起不到实质鼓励作用。第三,中国引入信托机制是从商业领域开始应用的,导致大多数人都认为信托就是理财工具,这就导致对于信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大量集中在商业领域,公众对信托十分陌生。”金锦萍表示。

此外,金锦萍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明确慈善信托设立的规则,比如能不能通过公募的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第二,目的性检测问题,要明确慈善信托的受益对象。第三,信托财产种类问题,如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现金以外的财产能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如果这个障碍能被打破就能激发更多人设立慈善信托。第四,税收优惠的政策,金锦萍认为慈善信托的设立者以及后续加入者应当享有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享受到公益捐赠抵扣;另外,用慈善信托的财产进行理财、从事经营性活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尽快明朗。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不倡导“人人慈善信托”

据王丹介绍,信托制度发源于欧美,从英美法系传入中国,在中国本土如何适用,的确需要一段发展适应的时间。中国的信托制度是从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的时候引进的,信托法以及慈善法将公益(慈善)信托纳入体系。

在她看来,中国本土信托可以分成三大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很多人对信托的认知和理解集中在营业信托,认为信托是一个理财产品。信托法虽然对公益信托有专章规定,但实际上一直处于沉寂状态。这一次慈善法又规定了慈善信托,在某种程度上激活了信托制度在公益领域的应用。

“只有对慈善信托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保证基金会在参与慈善信托时做到合法合规,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王丹谈道,“从受托人的角度来说,基金会在参与慈善信托时,首先要清楚,慈善信托并不属于基金会的捐赠收入,而是表外财产。同时也要明确慈善信托不是基金会的资产配置方式,不是面向信托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概念。”

对于愿意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人群来说,慈善信托其实是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途径,其和成立基金会是并行的方式,信托本意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关系,相比于基金会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简洁、灵活。在目前的捐赠体系里,公众进行现金捐赠的税费抵扣非常顺畅,而慈善信托的免税政策还未明确,因此王丹并不提倡和鼓励人人慈善信托,“激活高净值人群的意愿,以家族信托为核心,鼓励其向中国慈善领域注资,这一领域信托公司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这也代表了一个方向。”

“对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我真正关注的以及未来最大的增长点,是以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在内的非现金资产。因为在捐赠领域,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对于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财产捐赠视同为交易,目前在这个领域,税费体系很难突破。而在信托制度中,由于财产所有权并非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因此不应当简单视为交易。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法律规范如能在慈善信托中对非现金资产有所关照,必将极大地引导更多元化的资产进入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王丹表示。

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处长杨莉萍:慈善组织介入慈善信托须清楚自身位置

2016年9月21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在北京市率先行动之后,其他省市也将尽快跟进,慈善信托将加速发展,规模也将不断扩大。然而,尽管目前在我国开展慈善信托已经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操作问题,比如,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挑战。

杨莉萍表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民政部门主要依据慈善法、信托法、民政部和银监会关于慈善信托备案的通知以及在2016年9月份出台的办法。“就慈善信托而言,慈善组织在其中大有可为,其可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等多种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得为同一人)。但不管慈善组织如何介入慈善信托,在设计慈善信托框架时,都必须清楚自身处于在什么样的位置,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应该尽什么义务。”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已有六单备案的慈善信托,覆盖扶贫、科技、教育、环保四个领域。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合同,是全国第一单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很多公益领域专家盼望已久。我觉得,慈善组织没有抢9月1日那一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慈善组织有一个认定的过程,再就是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有一个理解和学习的过程,另外慈善组织要具备条件和能力再实施,不用急。我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慈善组织涉足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杨莉萍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