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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

2017-02-0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自然之友提供的案件判决书


与“毒地”一街之隔的常州市外国语学校

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媒体称为“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两组织须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对此,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这种判决理由依据不充分,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新事物,环保组织败诉也属正常,但民间组织被判赔承担189.18万的“天价”诉讼费用,的确有些灼人眼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4年9月,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当地百隆、红枫、吉利3家陶瓷企业排污,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本该原、被告双方对半的诉讼费用,原告方获得法院“优待”被免缴。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十条这样写道: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公益诉讼。但面对如此高的诉讼成本,民间组织今后会否在拾起法律武器捍卫公众环境利益的那一刻就打起了“退堂鼓”?

“天价”案件受理费何来?

据《公益时报》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两家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判决,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由两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共同负担。如此之高的案件受理费究竟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据相关专家解释,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即原告在诉状中所主张的具体金额,这也是法院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依据。

而据200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显示,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由此,按照该案判决书显示的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用作反推,原告所主张的具体金额在3.7亿元人民币以上。

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

2016年1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向媒体反映,从2015年12月开始,该校多名学生皮肤出现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怀疑与学校正北侧一块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土地有关,该地块在2010年之前是由三家化工企业在经营生产。

2016年4月,媒体调查报道发布,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因临近化工厂旧址,近500名学生患病,个别学生更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危疾,学校地下水有毒物超标近数千或上万倍不等。

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进行了3个多月的调查。

2016年8月26日晚8时51分,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全文刊发该校污染事件调查结果。

根据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结果显示,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校园“与青枫公园空气状况无明显差异”;土壤和地下水均未检出氯苯类、四氯化碳、农药类等污染物,表明校园未受化工污染。学校卫生、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符合要求。通报又指,化工企业场地附近居民健康与常州市其他地区的水平没明显差异,常外部分学生出现甲状腺结节“成因不明”,但甲状腺结节近年来在一般人群中检出率有大幅增高趋势。

调查组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场地的前期修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足、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对此,江苏省常州市已对10名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发地新北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加强监管化工企业场地修复过程,尽快将其建成生态公园,确保达到治理要求。

两组织决定起诉

2016年4月29日上午,“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正式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针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场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等三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上述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虽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2016年5月20日,原告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自然之友诉常州市常隆地块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5月16日已经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修复责任主体在谁?

根据《公益时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信息显示,本案争议焦点为,早已撤走的案涉企业是否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判决书显示,案涉地块上的生产企业亦经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转让、中外合资等复杂变迁。在此期间,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逐步严格,防治污染的技术手段逐步发展。案涉地块环境污染系数十年来化工生产积累叠加造成,但两原告未提交可以清晰界定三被告与改制前各个阶段生产企业各自应当承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范围、责任形成、责任份额以及责任金额的证据。

综上,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前,案涉地块企业属性经历多次变迁,现已撤出此地,而该地块也早已被国家回收,现正由当地政府在进行土地修复。而庭审中,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三家被告化工公司共同辩称,自己并不是案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对此,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这种判决理由依据不充分,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这种判决不能被认可。”葛枫说,“案涉企业土地虽然被国家回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由污染者三家化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而《公益时报》记者查询2016年5月28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章第21条规定获知,“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葛枫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本案中,虽然土地被国家收回,但污染主体属于三家涉案企业并无异议,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现在政府已在修复,案涉企业应该承担修复费用。

无法绕过的坎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要远高于一起普通诉讼,而“案件受理费”还仅仅是这成本中的一部分。

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由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两大部分构成,前者除包括“案件受理费”外,还有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部分构成。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庭辩双方争执的最多的就是鉴定问题,其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2011年,在云南铬渣污染事件中,鉴定机构开出7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报价,就曾让“自然之友”被迫停滞诉讼。

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也远高于传统诉讼。尽管律师费由委托人与律师在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但其最终数额取决于代理该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法律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成本支出。

从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所消耗的时间远远超出传统诉讼所耗费的时间,这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的。2010年底,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这起环境公益官司“埋单”的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贵阳市环保法庭庭长蔡明在结案后感慨道:“有些环保大案件,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费用等,加起来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这是因为环保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鉴定等过程耗时、耗力、耗材。”

从法律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也远大于传统诉讼。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行政干预司法是其根源所在;其次是取证难,环保组织在多起污染案中的取证经历都印证了这一点;再次是鉴定难,这既源于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也源于人为设置的障碍;最后是胜诉难,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面广,尤其是胜诉案件所具有的示范效应及其对地方经济、财政的冲击,让法院不敢判决原告胜诉。这几点原因共同造就了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高居不下的局面。

2016年底,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在京召开,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该报告回顾了前十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整体情况,会议也围绕该报告进行讨论,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减轻原告诉讼成本。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诉讼部副部长魏哲表示,由于环保组织资金实力有限,没有能力提前支付全部律师费,虽然很多律师本着一颗公益之心,费用不高,但是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个制度良性运转。

诉讼费豁免先例

然而在几年前,也有公益组织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免于缴纳诉讼费的案例。

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一文,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其中第二十五条也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奖励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2014年9月16日,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百隆、红枫、吉利3家陶瓷企业排污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下辖的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开庭。这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颁布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6月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此案,随后相关专家赴三家企业污染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3家企业按照协议分别进行为期90天、80天和100天的整改,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水和未达标的废气以及倾倒垃圾,并对已排放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大气排放达标。原被告双方同意签署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官方公示,以方便进行公共监督。法庭根据公示情况,在有必要调整的前提下,由法院出具最终调解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终,由于调解达成,本该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用,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被免于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公益诉讼需“兜底”机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应“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但本次环保组织需承担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葛枫认为这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并且也会打击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应该让环保组织来承担这么高的成本。应该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比如建立一个基金,如果是败诉了,败诉的成本由基金来出。不然的话,这会严重打击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葛枫说。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社会组织诉讼成本高的困难。”葛枫还提出,比如由原告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成本可以由被告支持,经过去两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可行的制度。

由于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已经针对一审判决发起上诉,所以这笔高昂的费用暂时不会生效,但绿发会已经未雨绸缪,在网上对这笔“天价”案件受理费发起了众筹。

据了解,这次面对公众的众筹限定每人只捐两元钱。“主要目的是让更多公民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公众参与在环保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彻底把中国的环保问题解决,必须要有广泛的、实实在在的公众参与。”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本报记者 张明敏)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周晋峰:巨额费用会让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事实清楚

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涉及土壤、水污染等。原有的化工厂虽然已经搬走了,但是污染的土地没有得到治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次,这件事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多年后,在修复治理过程中,造成次生危害,对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健康造成影响。基于这两点,中国绿发会作为法律赋予权力的组织,决定提起诉讼,将事件引入法律途径,得到公平的解决。

因为事实清楚,污染者确定,污染的后果没有得到修复,并且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我们收到很多支持,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常州中院

拒绝免交诉讼费申请

近200万的诉讼费要两家自负盈亏的公益组织承担,按照规定,环保组织的环保诉讼费用是可以提请缓交和免交。我们认为,常州中院对环境诉讼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导向作用是负面。他们的目的,就是用巨额的诉讼费用,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没有同意。并且,我们环保组织也是法律的践行者,诉讼就有败诉风险,虽然我们认为判决很不合理,但是对诉讼费的判决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就要做好缴纳罚款的准备。

每个人限捐2元,主要目的是让更多公民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公众参与在环保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彻底把中国的环保问题解决,必须要有广泛的、实实在在的公众参与。

若再败诉

将坚持打到最高院

环境公益诉讼毕竟是新生事物,遭受挫折可以理解。我们寄希望江苏高院对错误判决给予纠正。如果没有纠正,我们会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也创造了一个“第一”,成为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第一起败诉案件,但这遏止不住环境公益诉讼。我认为这起案件也会有积极意义,如果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解决了原告资格问题,“常州毒地”案可能解决诉讼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