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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开始,社会组织监管正式进入新时代

2017-02-1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2月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告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方式的变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举动。那么,对于实施年度报告的基金会究竟是如何监管的呢?

年度报告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呢?直接原因当然是《慈善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之上的。

简政放权在社会组织领域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而如何监管便成为问题。

一方面沿用以前的年检,登记管理机关面对海量的社会组织,人手不足是个大问题;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来说应对年检也是不小的负担。

实施年度报告以后,慈善组织不仅是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等,慈善组织还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还要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法》还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就可以达到促进慈善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共治的目标。

正因为这样,不仅《慈善法》规定的是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三大条例的修订稿也都删除了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的规定,而强调了年度报告的要求,还设专章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

年度报告之外,还有哪些监管?

实施年度报告之后,是不是社会组织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开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公众可以监督举报,登记管理机关还会受理投诉、实施调查,进行抽查、专项检查。

《慈善法》在强调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调查,作出结论,将成为一种社会组织监督常态。

民政部也在2016年出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调查结果要求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除了接受举报被动触发检查机制之外,民政部门还将主动作为,实施抽查、专项检查。

2017年1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刚刚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