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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云社吴鹤臣筹款引质疑 强制求助者公布财产状况入“法”较难

2019-05-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日前,德云社相声演员吴帅(艺名“吴鹤臣”)突发脑出血,其家人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上限为100万元的筹款项目,后被网友曝光其在北京拥有房产、车辆及大病医保,引发舆论关注。

截至5月3日下午,根据“水滴筹”平台显示,该项目共筹得14.8万元,5269人次参与赠与,暂未申请提现,发起人与水滴筹沟通已停止筹款。

5月4日,德云社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筹款行为系其私人行为,将继续向其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募款将按照平台规则由平台方直接划入医院账户,用于后续治疗,相关花费明细将由家属自行公开。5月5日晚间,水滴筹官方微博做出说明称,如发起人申请提现,水滴筹平台将进行公示。5月7日,民政部对此回应称,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将引导公开募捐平台自律公约的修订,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

看似密集的多方回应正在逐渐消解社会舆论的质疑,但一个长久以来因募款信息披露程度引发的募捐“难题”却仍未远离。

2016年,慈善领域极具争议性质的“罗尔事件”与其类似。彼时,罗尔事件被贴上了“骗捐”的标签,面对网友的纷纷质疑,政府、筹款平台、募款人、捐款人应如何应对?公开筹款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救助者公布财产状况是否应该入“法”?网络募捐如何健康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认为:“求助者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首先应思考基于何种立足点,进而调整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应主动告知相关原因及财产状况以取得公众帮助。”

【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
 

吴鹤臣
 

当前,德云社声明表示该事件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而公众则聚焦于发布筹款信息的平台,认为公众的捐赠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平台理应尽到相应的义务。但任何机构承担责任都有着边界,那筹款平台的边界在哪?

黄浠鸣认为:“众筹平台承担的角色并非信息生产者或行业监管者,只是一个信息的发布渠道。不能将募款平台和慈善组织的角色等同,平台难以实现严格的实质审核。为完善审核所产生的人力成本、资金投入谁来承担?因严格审核致可能造成的延误治疗,又该由谁来承担?这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

黄浠鸣表示:“法律、行业标准层面《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也要求,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就这个案例而言,众筹平台在发布的时候已经尽到义务。”

“平台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渠道,在尽到了事前形式审核,事中风险提示,事后(若有人发现虚假信息进行投诉举报)断开链接、撤下项目等责任的前提下,平台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黄浠鸣补充道。

【行业自律公约如何应对?】

2018年,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平台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约定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审查方面包括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是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信息)、预期款项用途、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商业保险情况、是否享受低保、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

5月7日,民政部对此回应称,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也将动员其他平台加入自律。

5月11日,水滴筹创始人兼CEO沈鹏参加“中国益公司”活动时回应上述事情:“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比较复杂,并非一个公司或一个行业能单独解决。平台在审核上一直在迭代,会更严谨、更多维度进行风控,联合公司、友商和行业,共同把这个自律公约进行迭代,把流程进行升级。”

黄浠鸣表示:“对于求助人实际经济状况、病例信息是否造假等问题,平台方面很难辨认,或者说核实成本较高,需要借助相关慈善组织、医疗机构、居(村)委会及医护人员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协助。众筹平台本身除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外,还要在能力范围之内完善事前信息核实与事后信息公开,但是责任的承担应与相关行业的发展阶段和现实的情况相匹配。一味地要求众筹平台承担过多的责任,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生态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求助者公布财产信息是否应该入“法”?】

现阶段,规范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互联网筹资渠道,要着重发挥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内部规则的作用,同时应做到“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点。从《自律公约》来看,求助者在发布信息的时候提供车、房、金融资产等信息作为发起信息的必要要素,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将上述要求“入法”其实很难。

黄浠鸣认为:“个人求助是个人天然的权利。在个人年老、遭受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个人有权利向亲友或公众求助,这个权利不可剥夺。如要求发布者提供所有信息,这在某种意义上将被理解为‘恶意推定’,即建立在怀疑发布者是潜在欺骗者的角度。实际上,大部分求助者都是在自己当下的资产无法满足相应救治条件的前提下,才被迫寻求公众救助,这多少令求助者已经显得难堪。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或者行业自律时,如果仅仅因为出现‘骗捐’个例就强制要求求助者提供全部信息,这虽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对于救助者和平台来施行强制政策有些用力过猛。”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这不意味着此种活动是法外之地。除《慈善法》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法律进行相关监管。现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如欺诈、骗捐,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上,在尽到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及时跟进和信息公开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规则的前提下,平台已经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充分地发挥了其作用,并且其功能发挥大于负面影响。肩负社会期待,平台已经有意识地征求并听取多方意见制定管理规范,尽管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但希望公众给予其一些自身改善的余地。社会自律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如果法律等其他外力强行介入可以自我调节的社会空间,可能会打破原有的平衡。”

黄浠鸣表示:“合理的状况是个人可以主动去提供相关信息,行业也可以发布相关指引进行引导,这相当于二者达成合意。在此基础上,个人享有选择消息发布渠道的权利。求助者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首先就应思考基于何种立足点,进而调整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应主动告知相关原因及财产状况以取得公众帮助。”

【公众如何理性捐赠?】

公众获知相关救助信息时,如何做到理性捐赠?

针对此类事件,公众认为的“慈善”和《慈善法》界定的“慈善”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公众认为,个人对他人的赠与就是一种慈善活动;法律则规定,慈善活动需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信息,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属于个人求助,二者所考虑的范围不在同一维度。

黄浠鸣认为:“首先,应该有一个基本判断,即辨别该信息是属于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其次,基于自我判断,如该信息属于个人求助,公众应继续查看该发布者是否列出相关治疗情况证明、资产状况证明、医疗或商业保险证明、后续治疗需求等基本信息,在信息得到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公众可自行捐助。可以说,这就是在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的理性捐赠。”

“如果公众认为该信息存在一定虚假情况,可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追究相应行为。”黄浠鸣补充道。

【网络募款如何健康发展?】

“网络筹款”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来讲指的是“通过网络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个人、公司等其他方面的需求”;法律层面所指的“互联网公开募捐”通常是有一定限定范围的,涉及不同的对象、目标和环节。因此,网络募款的健康发展不应单单只从公益一个角度来讲,还应该由商业等其他领域共同来引领和推动。

黄浠鸣表示:“从‘慈善募捐’领域讲,现阶段的监管整体还是比较不错的,只是在个人求助方面是否需要政府监管介入存在争议。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是其一,但是求助发起人、捐款人、公众、平台也承担着其他的角色,他们也要在不同的侧重点发挥相应作用。政府目前还是应从鼓励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监管,做到适时、有效、有理有据地介入。而更多的,还是需要发起人的自我监督,做到提供有效个人信息、公开后续财产使用;捐赠人及时进行信息识别,做到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信息的区分和识别;平台尽到形式审核等相关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建设起慈善领域的健康发展体系。”

观点: 根在平台“风险提示”未尽责

资深公益人士  姚遥/文
 

据媒体报道,4月8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突发脑出血而住院救治,其家人为其在众筹平台“水滴筹”上发起筹款,金额为100万元。据家属表示,目前筹款已停止,截至5月3日晚共筹得14.8万元。然而,网友发现,吴家经济状况没那么差,在北京有两套房产、一辆车,却在众筹时勾选了“贫困户”标签。这些信息叠加起来,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质疑。吴鹤臣妻子张泓艺先后发出三条关于吴鹤臣财产方面的证明和解释,但争议仍在持续。5月3日,“水滴筹”平台将该项目关闭。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吴鹤臣家庭的网络众筹,尽管信息发布不全面,却并无违法之处。这个争议的根子,还是在于网络众筹平台对个人求助信息的风险提示责任落实不到位。按照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网络上发布的求助信息,属于慈善性质的求助。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意味着该家庭已经面临非常迫切的状况,处于困境之中。而在平台上发布出来,意味着相关困境的描述内容在真实性方面有平台作为背书。

然而,这个一般性的认为,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有着相当的偏差。根据《慈善法》的精神,慈善活动和个人求助有所区别。基于生活的复杂性,个人基于生活中的需要发出的求助信息,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法律对此没有一刀切的硬性禁止。个人求助的一部分,有慈善组织的对接参与,慈善组织也承接了对求助信息核实与评估的责任,这部分划归为系统的慈善活动。而更多的没有慈善组织介入的部分,都属于个人求助。个人求助在民事行为中属于赠予行为。一个人有权对外发布希望无偿获得帮助的请求,其他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给钱。现有的面对个人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筹款平台,仅仅是一个求助者和帮助者之间的纽带。如果不是出现伪造信息,或者盗用他人身份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是否求助和是否帮助,完全是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吴鹤臣求助案例中遇到的争议,最大问题就在于他们勾选了平台提供的选项——“贫困户”,但许多人不认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属于这一类别。如果平台方对吴鹤臣家庭条件进行了摸底,并在众筹信息中加以说明,或许争议能尽早消弭。但在该事件中,众筹平台提供了便捷选项,方便了求助者填报,也方便了捐赠者甄别,却没有核实求助者的信息,还没有特别提醒网友:“贫困户”标签只是发起人自己标注,并非官方认定,也没经过核实。对于大众认知和网络募捐平台本质之间的问题,《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布信息的个人负责。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明确责任的边界。在个人求助的领域内,平台不提供信息核实与评估服务,需要对参与者做好充分的提示。在发布者的责任之外,参与者也需要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负责。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平台在个人求助信息的风险提示上面,责任并未完全落实到位。因此,捐助的一方往往容易被故事和画面打动,忽略了捐助者个人也需要负担信息核实的责任,从而面临信息不确切的风险。一旦事后发现信息有出入,就酿成矛盾冲突。所以说,网络募捐平台对于个人求助的信息,必须落实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否则,类似事件还会不断上演。(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