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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业获奖被质疑,中国中药协会评奖本身可能就不合规!

2019-12-2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12月24日,鸿茅药业等部分企业和个人获得中国中药协会“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年度人物”荣誉的消息引起舆论关注。
 
该名单是在12月21日由中国中药协会主办的“2019中国中药创新发展论坛暨《中国中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上发布的。

 
舆论普遍关注中国中药协会这一荣誉名单是按照什么标准产生的。但谈论评选标准的前提,应是中国中药协会可以进行此次评选。那么,作为国字头的社会组织,中国中药协会是否可以进行这样的评选呢?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012年发布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
 
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党中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待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简单来说,就是全国性社会组织并不是自己想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就可以开展的,需要经过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的审批。
 
2015年8月20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将修订后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中医药方面,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可以查到,中医药局的保留项目是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此外,还有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的自我药疗教育工作先进会员单位表彰;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企业管理优秀奖等。
 
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并没有中国中药协会的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中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人物。
 
虽然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但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中药协会可以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中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人物”项目。
 
中国中药协会官网、甘肃省陇药产业协会官网曾发布《关于召开中国中药创新发展论坛暨<中国中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的通知》(目前已删除)。

 
《通知》明确:中国中药协会定于2019年12月20-21日在北京召开以“革故鼎新·熠耀未来”为主题的“中国中药创新发展论坛暨《中国中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
 
在《通知》附件1会议说明中,明确会议主办单位为中国中药协会,甘肃省陇药产业协会是五家支持单位之一。大会组委会成员单位共21家,其中包括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公司。
 
会议说明第五项中明确提出要发布中药行业“社会责任年度人物”、“社会责任明星企业”获奖名单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为确认中国中药协会是否就中药行业“社会责任年度人物”、“社会责任明星企业”奖项进行了申请,《公益时报》记者在12月25日下午工作时间拨打了《通知》中留下的大会组委会联系方式:四名工作人员的四部电话,三部无人接听,一部已关机;另有一部固定电话无人接听。
 
据界面新闻报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鸿茅药酒争议比较大,但此事和中医药管理局无关,按照国家政策,中国中药协会已经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脱钩,所以该评选并不涉及是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等问题。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如果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又没有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党中央、国务院,则中国中药协会是不能举办这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中国中药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018年之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目前已脱钩。)
 
对于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等部门在近年来加大了处罚力度。
 
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置了投诉举报通道,其举报类别就明确列有:评比表彰达标活动违规。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2018年8月,民政部对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社团违规涉企收费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中国广告协会违规开展2017年“艾菲奖”评选活动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118万余元;中国商业联合会违规开展2015年、2016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和2016年“全国商业质量品牌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43万余元。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广告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国商业联合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以上2家社团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