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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保障见义勇为 牺牲奖45万子女高考优待

2012-12-17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 王玥

 

见义勇为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昨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日后的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奖金。此外,草案还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应给予优待。

  由政府成立评定委员会

  草案在总则中对见义勇为进行了定义:“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建、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资金保障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根据草案,广东省还将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或者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捐赠。

  受益人适当承担医疗费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并通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急救处置。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而这部分垫付的相关费用,可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另外,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省外见义勇为也有奖

  根据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和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待遇外,由县级以上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

  一、牺牲的,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奖金;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奖金;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两万元以上奖金。

  草案在其附则中还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子女高考入户给予优待

  除奖金外,草案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保障也作了详细规定: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所在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参加中考、高考的,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另外,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