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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失职?

2013-07-0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等地的5位关注妇女儿童权益领域的女律师,联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6月28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申请人之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了解相关情况。

《公益时报》:对于这种父母是吸毒人员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其子女采取怎样的措施?

王宇:一般这种吸毒人员,政府部门已经了解过他们的情况,是登记在册的。可以通过居委会、通过邻居等途径对这个家庭做出评估,确定父母是否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是否有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有这方面状况,他们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人。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奶奶等亲属,有意愿、有能力照顾孩子的,也都可以申请变更。

民政、街道办、派出所、妇联等部门了解情况后,都有义务来做这个工作,而且据报道来看,他们也做了相关工作,比如对这个家庭有一定的困难救助,派出所会定期去查看情况,他们了解情况,但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公益时报》:就这个案例来说,可以向哪些人追究责任?

王宇:孩子的母亲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她本身是一个吸毒人员,并且对此情况,政府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罚。但政府机关既然已经了解到了这个情况,就应该在变更监护人之前,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我们现在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想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在这个悲剧出现之前,政府部门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我们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部门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果没有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我们认为存在违法的情况,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益时报》:从国内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来看,是不是需要一部专门的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

王宇:参照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具体,停留在总的原则方面的保护,很多泛泛的规定,而缺少深入具体详细的规范,让人觉得无从落实。这也使得相关部门虽然做了很多宣传倡导,但似乎都停留在表面上,而缺少一些实质上的工作。相关法律,教育部门、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都有职责、有义务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健康,但有相当部分职责没有被具体履行。

我国现在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把妇女和儿童权益放在一起的。但从现在的很多案例来看,有大量的儿童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发生,南京这个案件在全国来说并非个案。立法方面确实需要加强,应该专门针对儿童领域颁布一部法律,将一些内容规定得更具体一些,有可操作性,能够便于实施。

国外儿童相关的法律都比较接近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我认为我国也应该参照《儿童权利公约》,这里边已经规定得非常详细。

《公益时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您是否参与过相关案例?

王宇: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款法条流于形式,跟很多僵尸条款一样,有法律,但从来没有人按此执行过。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