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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服务对象是孤儿,而不是家庭

2013-08-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木兰

编者按:

网络收养常常以“公益项目”的形式存在,关注点在家庭的需求,但是收养这种“公益行为”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孤儿,而不是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据此推理,如果在正常程序下,收养不到,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在收养孩子,一种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孩子在被收养。

近日,关于“网络收养”的问题被多家媒体曝出。收养人和送养人通过网络取得联系,约好时间地点在线下见面进行交易,孩子的价格从一两万到十万元不等。

在我国,收养孩子的渠道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福利院收养,二是民间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对收养细节和条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既然有正规渠道可以收养到孩子,为什么网络收养还得到如此多人的“青睐”?究竟是什么原因形成了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网络收养的大规模存在解决了哪些社会问题,又会给社会带来哪些危害?

应优先保障孤儿

按照《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且年龄需在14周岁以下。

“现在收养方的主要组成是不孕不育的夫妻,之前有机构做过一个调查,不孕不育的夫妻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个百分比,粗略计算出来全国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数量非常庞大,但另一方面,满足收养条件、通过正常渠道能收养到的孩子又特别有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玉荣指出这种需求上的不对称是网络收养存在的先决条件。

大多数人收养都是想要一个健康的宝宝,但福利机构里的孩子更多的是残疾的小孩。而需要得到社会救助的恰恰是这些处在困境中的孩子,这也是民政部门及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着力的重心。

《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且年龄需在14周岁以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从这些条文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收养法》的立法目的首先就在于保障孤儿等群体的权益,而不是家庭的需求。

补偿即交易

在正常的收养渠道和过程中,双方不应带有经济往来。个人通过网络发布收养送养信息都属违法行为,网络收养一旦有金钱交易和贩卖儿童本质上是一样的。

虽然情有可原,但实际上涉及到金钱交易的网络收养已经触及到相关法律。《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双方家庭首先要具备《收养法》所规定的送养和收养的条件,送养方和收养方就算是通过网络达成了协议,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整个过程才算合法。

中国公安大学讲师刑法学博士包涵进一步解释:在正常的收养渠道和过程中,双方不应带有经济往来。网络上存在的明码标价收养儿童的行为,即便以“营养费”等为借口,试图打法律擦边球,但实际上所收取的补偿就是交易,已经涉及非法谋取利益,借收养孩子的名义索取金钱就符合拐卖儿童罪。

据了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收养儿童的信息只能在收养登记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查寻,个人通过网络发布收养送养信息都属违法行为,网络收养一旦有金钱交易和贩卖儿童本质上是一样的。

对此,包涵建议,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络收养的管理及不法行为的打击。

纠正非法收养

民间收养的孩子来源很危险,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孩子上户口很难,会影响到以后入托上学等等,孩子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针对网民关于给予通过网络平台收养资质的呼吁,邓国胜表示:目前我国《收养法》禁止性和限制性条件较多,可调适性较弱。但就目前民间收养普遍存在的现象来看,仍不能放开政策管制。“这个领域一旦放开很容易乱,贩卖儿童等违法行为更容易发生。”

对此,高玉荣则建议,对于已经造成实质性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而民政等部门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设置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的信息查询系统,而后设专门机构针对有收养意愿的家庭进行登记,使二者对接,将网络有益地利用起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可能触犯到法律外,高玉荣还表示,网上收养对计生领域也有影响。她告诉记者一个接触到的案例:一对儿在外打工的夫妻,想要一个儿子,但接连生了三四个都是女孩,他们就在网上发帖,找好心人领养女儿。一是他们重男轻女,二是他们想回老家,怕计生部门找上门来被罚款。把孩子都送走后回老家,谁也不知道他们生过那么多孩子。而实际上,这已经严重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

高玉荣说,虽然从儿童保护的角度看,如果这个孩子不是作为买卖的物品一直不停往下线卖,而是找到了一个能够让她幸福成长的家庭,对儿童来说是好事。但她仍建议条件允许的收养人到儿童福利院等国家专门的收养机构领养儿童。“这样监护权的转移很标准,民间收养的孩子来源很危险,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孩子上户口很难,会影响到以后入托上学等等,孩子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本报记者 张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