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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转让?

2014-01-0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会贤


东西方社工服务社盛平社区工作站联合盛平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情系残疾朋友,奉献一片爱心”全国助残日关爱活动

深圳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因机构“转让”出现纠纷而导致员工工资被拖欠,为2013年底深圳社工行业的矛盾爆发添了一把火。在12月23日政府购买资金到账后,机构已经付清了员工工资,但引发问题的原因,依然存在。

未完成的“转让”

东西方社工理事长陈飞鹏计划把服务社转让给李志坚。机构法人代表钟英红已辞去原来兼任的副总干事一职,也希望机构理事会尽快处理法人代表的离任事宜。但其间管理层交接出现问题,现在的负责人李志坚想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也没有成功。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工服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向《公益时报》记者介绍,东西方社工此前曾经进行过一次法人变更,由原创办人陈飞鹏变更为钟英红。而2013年的这一次,由于涉及到“转让”,深圳市民政局认为不合法,没有同意变更。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网站上,记者也只查询到深圳市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在2010年8月12日变更法人的办结信息,之后再没有变更法人的办结记录。另据了解,创办人陈飞鹏为深圳市东西方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针对近期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圳市民政局在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对全市依法登记的社工服务机构进行了薪资发放和社保缴交情况检查,并将其列入2014年度社工服务采购招标工作的评标体系。目前,检查结果尚未公布。

民非机构不允许转让

深圳市社工协会秘书长闾晓文此前接受采访时说:“以前的负责人把机构转让给另一个,收了一些转让费,后来双方在一些细节上有矛盾,所以在公章、银行账户交接上都不顺畅。”闾晓文表示,社工机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不建议像公司一般随意的转让。同时东西方社工服务社呈现的问题,也反映了一些社工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作用的缺失,使得个人作出的决定非常草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从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看,并不允许民非转让,但一些地方,如温州也在探索民非的转让问题。中国的民非制度比较特殊,有其历史原因,历史原因导致本来是投资办学的机构统统成为非营利组织。但从法律角度看,民非的组织性质是非营利组织,一旦设立,资产已经不属于个人所有,所以不能转让,但可以变更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法律上是非营利组织,就不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转让,其资产已经不属于举办人所有。但可以转赠给其他同类民非或合并,也可以经过合法程序变更法人。”邓国胜说,“一定要让大家明白,设立民非是从事公益事业,举办者以使命为先,而不是挣钱的新工具!所以,不能允许民非转让。但历史上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新设立的民非则不存在这类问题。所以,一要教育,二是法律要严格。”

警惕社工机构的类经济实体化

“东西方社工的‘转让’,也反映出这几年,在社工机构发展上,尤其在南方,出现了社工机构的类经济实体化,创办人将其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看待,所以才会出现这种转让现象。”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说,“这几年也不断听到‘社工机构利润’的说法,这其实都是有悖于NGO的组织属性和理念的,社工机构首先是一个NGO。”

李涛表示,从机构属性上来讲,社工机构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存在转让。如果只是法人变更,就按照章程规定,接受审计、理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到因为法人变更而带来的机构宗旨、业务范围等一系列的变更,同样要经过理事会的决议,而且要上报主管单位批准。

而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民非机构是政府的政策和购买服务引导激励出来的,可能发展得比较快,出现了一些“形式上”的民非机构。这些机构中,有的创办人可能原来是做企业经营或者其他工作,未必认同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只是首先在形式上设立一个机构,所以才会出现现在这一系列问题。

李涛建议,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政府应该通过购买的引导、监测评估等方式促使社工机构更加规范。“政府购买,是政府代表纳税人,来委托机构进行服务。在第一个阶段,政府更多起到的是引导作用,在市场更成熟之后,社会公众应该更广泛地参与进来,对项目进行评价、监督、支持。”

深圳社工欠薪和女社工猝死事件,让社工劳动权益保障广受关注。李涛认为,国家号召让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体面劳动首先要获得足够的劳动报酬。现在看来,大家总是强调社工服务资源的有限性,而忽略了社工必须有一定支持才能开展服务。另一方面则是盲目扩大服务成效,使两者严重地不成比例,导致社工严重透支,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深圳的情况是这些问题的集中爆发。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