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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英国的公益信托

2014-11-1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高文兴

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中最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而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而深远的发展,这不得不使我们惊叹于该制度的优越性。而公益信托制度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出现使得许多社会问题得到合理而有效的解决。

先于“私益”信托诞生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英国法上的公益信托制度也不例外,公益信托是中世纪时期基于当时环境的需要所产生的法律制度。在11、12世纪的时候,西方世界发生了一场风云突变的革命,从中产生出一个有形的、团体的和等级的教会,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主,只服从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这就是罗马教皇体制革命。英国在中世纪的岁月里,神权和王权交错,宗教的势力日益扩张,使得宗教的理念越来越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一般的教徒为践行博爱、利他思想的教义,以协助教会宣扬教义及从事恤贫教化等工作,大多数人都将自己的土地等财产捐献于教会。教会则按照教会的规则,这些财产用于促进众多的公益活动,主要体现在:救济贫困、医治病患、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类似的方面。因为当时的教会为非纳税主体,而且占有的土地也很少转让出去,所以对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取得最终土地所有权而言,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12世纪末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该法禁止人们临终前将土地赠与教会。这些教徒为了践行自己的信念,生前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教会以外的人,即为受托人,在死后,再将土地交付给受托人,从而受托人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目的、为着教会的利益进行管理,这种制度被称之为use(用益制度)。这种制度由于其良好的适用性而得到广泛传播。从而看出,早期的公益信托,其捐赠的目的性与当时的慈善以及宗教法人的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英国信托制度有一大特色,就是信托制度的适用起始于宗教的目的,且公益信托先于“私益”信托而存在。

而自从诺曼人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成立的宗教法庭已经有了三种保证公益性捐赠的方式:(1)享有不确定存在时限的特权;(2)赠与人的赠与若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在私益信托中就会构成原因的无效,然而若该项财产是为了公益使用的目的,不会因其目的不确定、具体而影响公益捐赠的有效性;(3)赠与人所指定的公益目的,如果自始或以后无法执行,仍然要参照赠与人设定时的意思,从而可以有其他公益目的代替。

可见,宗教对英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不论在实际的运行中还是对法律规范的建立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教会起主导作用的这些公益活动,从14世纪中叶起,受到了政府的强力干预,其发展多不如以前,甚为厉害的是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对教会的控制,导致教会发展起来的公益活动网络逐渐消解。但当时民间的公益活动仍在悄然进行,主要是经营工商业发达起来的新兴阶级,其公益的目的主要是救济贫困和促进教育的发展。

公益信托的种类

目前,英国公益信托的内在形式已经趋于稳定。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公益信托的具体形式也有所增加或者减少,但主要仍基于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救济贫困的信托。救济贫困的信托是委托人为了救济贫困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将信托财产用来帮助不特定的多数人。此种形式的公益信托,在公益信托中的地位一直很重要。但是,对于“贫困”一词的含义,至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因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地域,其具体含义也是千差万别的,然而,在英国的操作实务中,通常认为,对于生活必需品或者类似的物品非常缺乏的情形作为受益对象,而不能因为某种娱乐品或者消遣缺乏的情形划归于贫困对象。贫困并不仅仅限于那些贫穷的人,它还包括该词的一般含义,即不得不捉襟见肘的人,对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难处,予以一定的关注。比如说:穷困潦倒的上流人士、家境破败的贵妇人,这些人都曾被法院认定为贫困的人。

第二,促进教育的信托。早在英国《1601年公益用益法》中,就提到了学校和大学教育,自此以后,教育一词的含义在不断地丰富扩大。而在公益信托中,所指的“教育”既不局限于为公益法的目的而进行的教学,也不局限于学校里进行的教学活动。鼓励、倡导那些可以提高艺术品味的活动或者具有美学价值的东西,都有可能是公益性的。还曾有法院认为,一项鼓励文明礼貌和礼仪的信托也属于公益信托。而社会上一般所说的体育运动不属于教育,但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在校园里举办体育比赛或者其他体育活动,可以促进学生的性格发展及体能教育,作为他们接受精神教育相关的一种补充,那么,此项信托就会被认为具有公益性。然而,如果是借着教育的名义进行政治宣传,最终会影响社会大众对于政治方面的意见,则它就不是公益性的。

第三,促进宗教的信托。英国社会容忍宗教的快速发展,因此到现在,多种多样的宗教、命令和教派发展的信托,都被认为是公益性的。

第四,为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目的而设定的信托。这类信托是一个包罗万象、内容丰富的综合体,包含着各种各样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一般目的。最主要为动物信托与休闲信托。动物信托包括阻止虐待动物,提高人类的道德标准。然而,动物信托构成公益信托并不是他有益于动物本身,而是通过这种行为能够给人类带来某种利益。所以,一项关于动物的捐赠要想成为公益性的捐赠,必须为着人类的利益,为人类谋福利。休闲信托则主要是将赠与的款项用来提供运动和休闲设施。

对美国的影响

在美国早期,公益信托的命运多舛。19世纪,公益和特权、建立教堂、拥有永久的巨额财富一样,不大受人们欢迎。英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通行的《公益用益法》也传到了美国,大多数的州法院都接受了英国的此部法律,但是没有一个州是全盘接受的。所以,也有几个州认为公益信托是无效的。随着美国社会财富的日益剧增,社会矛盾的日益涌现,人们也就开始关注了社会问题,从而使得公益信托得到了发展。现在,美国各州都已承认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采用单纯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及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受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机构。

■ 本报记者 高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