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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出严格监管基金会信号?

2014-11-25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在施惠零铅的宣传杂志上,还曾刊有小布什的亲笔贺词,涉嫌造假

进入11月以来,基金会监管领域不断传出新动态。

11月10日,因“存在私分、侵占基金会财产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达303万,情节严重”,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做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仅仅4天后,河南省民政厅在《河南日报》刊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该公告指出,河南省民政厅拟对7家基金会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于基金会来说,撤销登记可谓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机构生命的终结。根据民政部的统计,中国基金会(公募、非公募)数量现已超4100家,而此前极少有基金会被撤销登记案例的发生。在2013年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背景下,两地的撤销动作是否意味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严格监督管理的开始?对长期停留在纸面上的基金会退出机制的激活又有着怎样的意义?

深圳:屡次被要求整改 终被撤销

此次被撤销登记的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并非第一次受到民政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早在2012年,该基金会就被爆出通过开展儿童血铅免费检测“公益项目”推广保健品。在当年的年检中,被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评为基本合格,并发出整改意见书。

2013年8月,该基金会又因以能开具加入深圳户口积分为由吸引善款的违规操作,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了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作为引进社会服务积分”依据的权力,并将这一处理意见通报给深圳市民管局。

该基金会2013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基本合格”。

“年检两年都为基本合格,基金会就应该引起重视了,该整改就应该立即整改。”深圳市民管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

2014年2月,深圳市民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又发现该基金会存在财务人员违规出具虚假会计凭证、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存在内部交易行为、未依法变更登记、未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问题。

5月,深圳市民管局对该基金会做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封存了基金会印章和登记证书等,停止除整改以外的业务活动,将视基金会的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但该基金会并没有因这一个月的停业整顿而有所改进,最终没能逃脱被关停的命运。

经过半年调查后,今年11月间,深圳市民管局对该基金会做出了撤销登记注册的行政处罚。

“应该说我们是已经给了这家基金会机会了,但他们最终没能把握住。”深圳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

河南:三年未年检 依法撤销

河南省拟撤销登记的7家基金会与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不同,其被撤销的原因是三年未参加年检。

这7家基金会分别为:济源梧桐教育助学基金会、信阳市农民工援助基金会、河南省莲花慈善基金会、巩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禹州市钧瓷发展基金会、河南省陈氏太极拳发展基金会、河南省惠济公益基金会。

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处负责人王红芸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7家基金会连续3年未参加基金会年度检查,这3年中基金会也没有任何人来向主管机关说明情况,我们其间也尝试与基金会多次联系,但均未获成功,最终做出了对基金会撤销登记资质的行政处罚,这应该算民政部门对基金会最严厉的处罚。”

“常年不来,我们也无法掌握他们在做什么。”王红芸直言联系不到上述7家基金会的人,并表示针对基金会的管理一向严格,所以通过媒体刊发公告。

记者按照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这7家基金会注册登记时的联系方式,尝试联系多次也未能成功。

根据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同时,年度检查要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而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两年不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就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之所以第三年才撤销,主要考虑到基金会成立都是为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基金会能够有好的发展。”王红芸说。

并非孤立动作 严格监管或成常态

观察河南、深圳两地在管理社会组织方面的动作可以发现,8家基金会被撤销登记并非孤立动作。

在深圳市,11月受到监督检查的并不是只有该基金会一家。本月初,深圳市民政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于2014年11月至12月对市级社会组织开展为期40天的抽查工作。其重点抽查对象包括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他部门移交的;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年度报告抽查不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

在该通知的结果处理说明中,将抽查结果分为两类。其一为缓冲适应期:2014年12月30日前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的社会组织,将不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并不予以公告。

其二为正式执行期:2015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查处,并将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和予以公告。对社会组织出现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整改措施纠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引导其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或办理注销手续;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列入异常名录;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坚决予以撤销登记。

而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的处理正是最后一条处理措施的第一个案例。

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样表态今后将会对基金会加强监管。

记者通过河南民政了解到,河南省现有100多家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居多。就在今年河南省刚刚开放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由取消业务主管机关,改为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并不意味着准入门槛降低,只是少了一个环节,对社会组织成立所需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人员组成等资质要求一项都没有少。”河南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王红芸则强调:“(7家基金会)这样的处罚结果势必对其他基金会有所警醒,希望基金会在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够把握自身应尽的义务,这当然就包括及时参与年检,向主管机关报告其他相关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相应信息,这也是基金会走向良好生态的一个方向。”

王红芸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还特意指出,基金会注销和撤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注销是指基金会一方因为机构自身原因主动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希望注销基金会机构。注销时,基金会负责人需要进行业务审核、资产清算、人员清理等方面的业务,是一种机构自身从业者的主动行为。

撤销是指基金会在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基金会管理机构对其做出的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我们过去一味重视基金会数量,现在虽然还不到严格控制数量的程度,但已经到了需要重视基金会质量的时候了。”江苏省民管局局长朱龙英表示。

监管的加强,在基金会行业从业者、华民慈善基金会的主任助理朱光明看来是个好事,但他同时觉得,这种监管不应该只是由基金会行业主管部门一家来介入。

“公众、媒体、政府都应该是基金会监督管理的主角,每个群体都会发挥不一样的作用,但最终还是需要基金会加强自律,通过自律形成一种自我完善的机制,这样实现公益事业的长久发展。”朱光明说。

基金会撤销后 相应财产怎么处理?

加强监管,意味着今后基金会的退出会成为一种常态。那么,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退出后,其相应财产应怎样处理呢?

这样的情况对于朱光明来说印象深刻,虽然未经历过基金会撤销,但他所在基金会中一个项目“过户”,被他认为可以解释下这类事情。

2013年,一支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志愿者队伍想开展一项救助项目,但由于自身身份问题不能公募,随后,这支自发形成的自愿者队伍的负责人找到朱光明。

“有人愿意为这支志愿者队伍捐助善款支持进行的公益项目,但没有注册的他们不能接受善款,希望华民慈善基金会能够帮助接受,权衡后我们为该笔善款专门成立了一个公益项目与志愿者团队对接。”朱光明说。

善款接受顺畅,项目进展顺利,很快这支志愿者队伍在当地民政部门取得了合法资质并挂靠到一家基金会名下,随后志愿者队伍向朱光明提出希望将先前因无资质接受善款而留存在华民慈善基金会中的项目善款转到志愿者团队挂靠的这家基金会去。

“善款转走,项目就得注销清算,朱光明说,虽然主动注销与行政撤销不同,但同样需要征询捐款人意见和对转入的项目考察对接。

经过查明,留存在华民慈善基金会中的志愿者项目善款捐赠人只有一人,主要进行独立捐赠,并对志愿者团队提供下一家接受基金会进行评估,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最终顺利将这笔善款转出,项目注销。

其实,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被注销和撤销后的善款有着明确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会主动申请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而第四十条规定,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