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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立法之年

2016-06-1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新闻编辑部




为学习贯彻慈善法,民政部于2016年4月组织了民政系统学习培训班,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并致辞。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将《慈善法》予以公布,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慈善法》的通过,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修订迅速开始。慈善立法之年由此拉开。

从提出立法建议到此次正式表决通过,《慈善法》的立法历程可谓十年磨一剑。

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09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进入立法程序。2013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慈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4年2月,《慈善法》的牵头起草单位全国人大内司委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正式开启法律起草工作。2015年2月,《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

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慈善法》草案全文,于10月31日至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16年1月11日,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所形成的二审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的投票结果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解决了一些多年制约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有诸多创新之处。

慈善组织的成立门槛被降低;公募权限逐步放开;公益信托落地;信息公开权责明确;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重视机构及行业自律。

距离《慈善法》正式实施还有近半年的时间,但社会各界已经开始关注如何推动《慈善法》落地。

政府相关部门迅速开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提出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

同日征求意见的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等专门章节。

除了《慈善法》及其下位法之外,还有一部十分值得公益慈善界关注的法律也在2016年上半年出台。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其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

该法的出台,将让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明确行为边界,并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非政府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慈善组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意味着公益慈善行业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但这些法律为公益慈善行业营造了越来越适合行业规律的环境与条件。2016年下半年,将迎来社会组织的一系列变化,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