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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需在10月1日前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证换领

2017-03-2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3月23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证换领。

对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原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存量代码转换;若存量代码信息不清,以社会组织实际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若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可让该组织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直接赋予新码。

各级民政部门不迟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任务,并将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原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失效,办理银行开户、车辆购置、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书。

各地要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网站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广而告知,督促社会组织主动换领证书,强调证书换发的国家强制性和多证合一的紧迫性、便利性;要通过社会组织年检、变更登记、评估等时机换发新证,不得收取证书换发费用。

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证换领。对于逾期未领证书的社会组织,加强催告;对其中多年不参加年检、联系不上的“僵尸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统一代码是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社会组织要自觉加强使用。

倡导社会组织在其网站、杂志、文件、宣传品及负责人名片等载体上展现本组织统一代码,以便公众登陆社会组织查询平台进行真伪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