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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2018-06-27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6月25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公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名称,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从源头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通知》指出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等。这些内容既是对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的体现,也是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内在要求。

当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但也仍存在失于宽松、疏于执行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进一步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名称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审核、从严把关,将中央文件要求落在实处、做到细处。

五方面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严格依法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这是对于增量(即新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是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这是对存量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

这其中要重点把握好依法依规进行规范的具体操作方式。社会组织的名称作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一部分,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稳妥有效推进。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对于当前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的现象,《通知》要求民政部门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

《通知》同时要求民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通知》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地(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地(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市)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是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确保自查工作有效推进,《通知》明确了两级检查机制,即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