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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政策的本土化路径

2015-07-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于晓静

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最接近社会企业概念,其不能分红的资产锁定原则比国外社会企业概念更为严格。但在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遭遇双重困境。

从业者认为自己是“公益没有公益的地位,市场没有市场的权力”;管理者则认为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突出,与非营利组织身份不符,带来政府管理的难题。民政部门虽然也认可运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新公益模式,但从政策突破上,始终对社会企业持审慎态度。一方面,社会企业本身具有多样性,包括介于纯慈善与纯商业之间的若干种组织形态,需要政府跨部门统筹,协同制定相关政策,仅从民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机构角度制定政策。另一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非营利部门的公信力、透明度要求日益提高,鼓励慈善机构的商业化运营,容易带来监管难题和政策风险。

相反,从营利性机构角度,倡导结合社会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企业实践路径,则是社会各界普遍支持,更具有政策可行性的选择。此外,我国社会企业发展同欧美和许多亚洲国家相比,无论在规模、数量还是水平、效益上都有一定差距,社会企业立法还不具备成熟条件。目前,我国更倾向于通过政策调整,来放宽对社会企业运营方式的限制。比如各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明确,创办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机构,可以自行选择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注册。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从社会企业政策的地方实践来看,北京是全国最早在政策文件中使用“社会企业”概念的地区。2011年6月,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就将“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作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策略。同年11月,《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扶持社会企业”的要求。但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成为政府部门制定后续政策的首要瓶颈。日前,北京市社会工委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制定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也有意从倡导、评优的角度鼓励社会企业实践。

宁夏2011年11月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企业,并将其界定为不分配利润,并将利润用于慈善事业的企业;持续开展慈善公益救助活动的企业;向社会持续捐赠每年所得利润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和特殊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企业;集中供养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企业。依照规定,社会慈善企业可根据企业慈善项目投资规模享受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费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可依法减免。这可以说是国内首个涉及社会企业的地方性法规。

2013年3月,广东省社工委将“鼓励发展社会企业”列入《2013年广东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4年8月佛山市顺德区委区政府出台《顺德区深化综合改革规划纲要(2013—2015年)》,提出“加快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培育发展”。“制定社会企业标准和扶持政策,积极培育社会创业家、企业家,引导社会资本创办社会企业,推动商业运作解决社会问题”。2014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出台《顺德区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该计划将社会企业明确限定在企业范畴内。组织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业务类型包括促进就业、提供社会服务、扶贫、教育提升、环境保护等,并做出保证社会目标的条件设定。此外,就治理的民主化、有限的资产锁定等社会企业核心特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50%以上的经营利润投入公益事业或留存企业发展,股东分红不超过利润的1/3,企业解散时至少将2/3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社会企业或公益基金。2015年3月,顺德已启动首批社会企业认定工作,认定企业有机会享有金融扶持、购买服务、人才培养、资源对接等政策倾斜。顺德试点虽小,却走出了我国社会企业认定与扶持政策的实质性一步。

综上,从政策的可行性与实践探索来看,虽然社会企业发源于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转型,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协同共享经济悄然颠覆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商业与慈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从商业或产业发展的角度,引导企业的公益化转型、扶持社会企业创立似乎更具有政策可行性。免费的商业与收费的慈善,在让我们脑洞大开的同时,也预示着社会企业政策必然是一个跨部门的、创新性的政策体系,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应该成为这个体系的核心。

首都经济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于晓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