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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推进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建设

2017-08-22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8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要求,规范慈善管理流程,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并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平台(一期)立足《慈善法》规定,把握慈善信息全国“一张网”、“一个库”的定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功能:

(一)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

(二)基于公开组织治理信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备案、发布慈善项目进展情况,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录入、提交、发布服务。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通过该平台获得“一号一源”、可追溯识别查询的募捐备案编号。

(三)基于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息报送、发布服务。

(四)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平台(一期)发挥多元主体参与作用,开展数据录入和信息公开。

(一)各级民政部门认定或登记慈善组织后,应及时通过信息录入或数据导入方式,在平台生成该慈善组织账号,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的相关公示信息,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在线备案。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奖惩等信息,亦应发布。

(二)慈善组织获取账号后,应完善本组织相关公示信息,按时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凡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必须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募捐备案程序。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慈善信托受托人通过其备案的民政部门,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获得账号,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通过该平台及相关方式向社会公开。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