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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被判无期

2018-08-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网络配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韩学臣(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韩学臣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韩学臣的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缘于其将自己发起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

这一判决对于社会组织从业者来说,无疑是一个警示。

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韩学臣又是如何职务侵占的呢?社会组织从业者又有哪些需要引以为戒的呢?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从刑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从业者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所在的机构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有可能触发职务侵占罪。

2014年1月6日,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由韩学臣的公司捐赠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虽然韩学臣是基金会的发起人,并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法人代表,但这些资金进入基金会之后,就属于基金会,是基金会的财产,不再属于任何个人。

对于捐赠人、想要发起公益组织的人、想要进入公益行业的从业者,这一点需要谨记!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然而,在韩学臣的操作下,基金会近3000万元的资金通过虚假的公益项目,被转到了韩学臣自己手中。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韩学臣之子)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

实际上,“慈爱阳光公寓”项目亦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无实际受益人,也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也就是说,通过虚假的“慈爱阳光公寓”公益项目,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慈孝基金会的2980万元转到了自己手中。

因这一违法行为,法院判决韩学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再加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终法院决定对韩学臣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8月,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民政部已经对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为了避免出现职务侵占等损害基金会财产安全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这些规定是对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从业者的约束,但同样是一种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不是小事,只要严格按照要求才能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不要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追悔莫及。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