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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载入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

2019-05-28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网络图片)

■ 本报记者 王勇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5月20日,民政部对外公布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对“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结合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此前,已经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做进一步修改。社会组织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意见》为指导,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督促推动”职责,巩固深化“两个全覆盖”成果,推进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牢牢把握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继续持续有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动员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社会组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论坛研讨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引领、督促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及党员切实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请示和报告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主责意识,切实抓好《意见》有关要求的组织实施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机制。省级民政部门要负责抓好本辖区内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指导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新做法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