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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来了,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及从业者负有报告职责

2020-05-2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5月29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外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明确提出,其中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将受到惩处。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这种报告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而是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因此,如果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意见》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为什么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显示,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这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一方面,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和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娱乐场所等内部场所、封闭环境,外人很难发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

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续几年的时间,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2017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犯罪时间长,但一直没有被发现,直至被害幼女受到严重伤害就医时,医生怀疑女孩遭性侵害而报案。

为此,该院联合有关部门于2018年4月率先在全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应当立即报案。此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一些地方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

通报强调,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是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是有助于及时排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四是有助于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

谁是强制报告责任人?

那么,哪些单位和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呢?

《意见》明确,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二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这其中明确提到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青少年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之一。2019年,《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正式发布,这是第一个社会工作领域的国家级标准,也是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领域的首个标准。

《指南》明确指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引导、身心健康促进、婚恋交友支持、就业创业支持、社会融入与参与支持、社会保障支持、合法权益保护、违法犯罪预防等方面。

不论是在社区还是在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工都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发现未成年受到侵害进行报告本就是职业伦理和工作职责的要求。

哪些情况需要强制报告?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报告呢?《意见》明确指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还提出,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意见》还强调,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报告人,《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激励报告人,《意见》还规定: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报告之后怎么办?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之后,后续还有哪些工作要开展呢?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之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用心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