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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为规范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对象为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运营管理“山东省社会组织融创基地”的第三方机构。 其中规定,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监督实施、检查验收、项目审计和绩效管理,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审核和资金安排,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应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确保使用效益最大化。《管理办法》对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作出规定,即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具体包括:支持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西部协作等重大部署;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助残助医、困境家庭服务、慈善公益服务、就业创业服务、文化教育等基本民生保障和社会公益事业等。《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使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申请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民主监督、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治理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重大舆情等负面情况。 据了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对获得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实施前先行预拨70%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完成后,由省民政厅牵头,严格依据每个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组织专家逐个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结项审计。对通过评估验收和结项审计的项目,再拨付剩余资金。 在资金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不得用于发放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除运营管理“山东省社会组织融创基地”的第三方机构外,不得用于社会组织水电暖、装修、物业等各类运转费用。承接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