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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儿童的恶人,他国有何办法

2019-07-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在世界任何地方,性侵未成年人都是一种遭人唾弃的罪行。但是,这类恶行如何才能防得住?确实是一道棘手难题。

美国 不仅严惩,还要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1994年7月,美国新泽西州,杰西·廷门德库瓦斯将邻家7岁女孩梅根·坎卡哄骗到自己家中,说要带她看看小兔子,最终将女孩强奸并残忍杀害。此案震惊全美。此后,新泽西州率先出台《梅根法案》。同年,这个法案也在联邦层面获得通过。

该法案规定,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者即便获释之后,也必须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自己的地址变更、工作变化等情况。未及时报备属重罪。性侵者的个人信息常常依法在网站上公开展示。这意味着,即便在特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美国,就算搬了家、换了工作,新邻居、新同事也可能很快了解性侵者的案底。

英国 案底全国联网 让性侵倾向者远离孩子

2000年,8岁女孩萨拉·佩恩在自家附近玩耍时,被恋童癖者、曾有性侵案底的罗伊·怀廷掳走并奸杀。受害者父母在得知凶手曾有案底后非常愤怒,并开始参与推动英国版《梅根法案》。

2011年,被称为《萨拉法案》的“性侵儿童者信息披露计划”终于在英国范围内实施。一些与孩子相关的职业是重点审查领域。英国2002年建立“揭露与阻挡服务”档案系统,将原先分别掌握在各地警方手中的犯罪记录形成了全国联网,与孩子有关职业的企业在聘用新人时可查询其是否存在犯罪记录。

日本 严打“向儿童买春” 重罚皮条客

相比校园性侵,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现象更臭名昭著的形式是“向儿童买春”服务。日本1999年颁布了相关法律惩处皮条客和嫖客。嫖客可被处以5年以下刑期和最高300万日元罚金,皮条客可被处5年以下刑期或最高500万日元罚金。

地方政府层面,日本大阪府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保护儿童免遭性犯罪条例》。这一条例规定,对于居住在大阪府的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在服刑结束后5年内,有义务向政府申报本人姓名、住址、年龄、联络方式、罪名、刑期等7项内容。

韩国 《素媛》案后引入“化学阉割”

韩国自2008年起实行电子脚铐制度,性犯罪惯犯、对未满13岁儿童实施性犯罪者等出狱后要戴上电子脚铐。但也就在这一年,发生了一起震惊韩国社会的未成人性侵事件——也是韩国影片《素媛》的原型案件。根据韩国2009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10年1月1日起,20岁以上成年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阅性侵未成年人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犯罪内容等个人信息。此后又追加一系列规定,禁止性侵者接近受害儿童住家、学校等。

另据2011年7月生效的法律,韩国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处以“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这是亚洲国家首次引入这一惩治手段。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