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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针对“疫苗事件”提起诉讼?

2018-08-21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心怡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提出将疫苗相关事件列为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调查(深圳检察网截图)

7月21日“疫苗事件”爆发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诸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众多法律问题公众持续关注。而更有地方检察机关针对疫苗接种不规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公益诉立案调查。

山西省偏关县检察院检察长带队到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时发现,县疾控中心在接种二类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时,部分登记记录中未填写受种者使用狂犬疫苗的厂家、产品批号和接种数量,致使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50支狂犬病疫苗不能锁定具体受种者,即不能查清前述150支疫苗的最终流向,影响了疫苗管控风险排查集中行动,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而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为其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单位,未及时纠正县疾控中心不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

8月2日,偏关县检察院对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于8月3日向偏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县疾控中心立即整改。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新华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公益诉讼中取证难的难题,提升公益诉讼的效率和效果,值得提倡。”

罚金可用于建立公益基金

公益诉讼是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民事和行政诉讼。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广东、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份作为试点,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验田”工作。

在13个试点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如果发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6月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称,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针对“疫苗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药企,更可以利用惩罚性赔偿的罚金,建立起面向广大受害者的公益基金,补偿和救助他们未来可能发生的人身健康风险。

食药安全公益诉讼仍需探索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政策性、敏感性强,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不少地方行政机关担心影响自身形象,对试点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部分地方检法两院之间认识不一致、沟通不顺畅等诸多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案件办理。

在两年的试点工作中,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这部分内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何君姬副处长曾在去年接受《公益时报》的采访中提道:“这项工作还在探索过程中,希望找到更为明晰的思路和妥当的方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曾举例说:“一个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食品或药品,已经销往全国多个省份,这些省份的不确定人数的消费者权益都受到了损害,那是不是可以说,每一个涉案的当地检察机关都可以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怎么来协调?”

由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

近日,天津师范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在天津师范大学举办了“疫苗事件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讨会”。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韩志红教授针对“疫苗事件公益诉讼”提出三个建议:

第一,建议应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被告、赔偿的种类及数额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分析;

第二,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应当尽快公布疫苗“效价测定”不合格的原因和结论,公开生产记录、召回情况等证据材料;

第三,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省市的消费者组织应积极配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做好使用过长春长生生产的其他批次狂犬疫苗的受种者身体健康情况的追踪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公开不良反应等。

建立“疫苗事件”补偿机制

8月15日,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按照知情、自愿、免费原则对接种过长春长生201605014-02批次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儿童进行补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长春长生201605014-02批次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指出,按照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对接种过该批次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儿童有序开展补种工作。补种工作原则上由儿童原接种单位负责。目前,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主要涉及河北、山东、重庆、安徽四省(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指导上述地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补种。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新华表示:“如遇侵权现象,可通过以下三方面进行维权:

第一,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找到侵害权益方进行维权;第二,可向行政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如工商管理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报警等,依法严惩侵权者;第三,对于受害人为多人的群体性侵权,被侵权者可以组成受害人联盟共同取证,共同维权,争取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 本报记者 王心怡